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
威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宁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威宁自治县公安局
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管理海边街道海边社区流动摊贩的
通告
为切实维护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海边社区环海路沿线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即日起对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海边社区西海码头至银龙幸福小镇路段、高原明珠至江家湾路段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
二、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
四、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及超出固定时段开展经营食品活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由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划定。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向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由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自治县公安局、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上述重点路段和区域进行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治摆摊设点等占道经营行为,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方便群众出行。希望广大市民充分理解,从我做起,积极配合,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洁净城市、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办事处
威宁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宁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威宁自治县公安局
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
编辑:周天贵 ▏责编:李云侠 ▏编审:何 欢
终审:叶启伟 ▏监制:马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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