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原定12月4日的庭审延期了。
11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签发并送达了关于我起诉网暴者“小轮”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传票,定于12月4日早9点开庭。一天后的11月20日,“小轮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即,在我收到传票的同时,法院也收到了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这倒是完成符合我对本案进程的预期,法官通过电话与我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交流,核心意思大概有三点,法院可以立即对他的申请作出裁定;因为对方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所以,原定的开庭时间可能会延期;我是否要针对这份申请提交一个答辩状。
随后,我向法官申请把“小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快递一份给我,我的回复是,我看过内容后再决定是否写。
一天后,法院的专递送达,看完后,我打消了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一丝欲望——这份管辖权异议就是惯常使用的为了拖延庭审而被滥用的一个程序,完全没有必要对其做任何答辩。
因为他在申请书中没有提出任何一个法定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比如他说之所以骂人是因为我的文章让他的民族情感受到伤害,我起诉他给他造成了诉累,是滥用诉权等等。
我想很诚恳的与这位当初号称不怕警察、也不怕法院起诉的“小轮”说一句,你要是不懂法的话可以找一个律师帮你,自己百度一个模版想当然实在不是明智之举。你的这些理由顶多叫普通的答辩意见,与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关系。你要证明的是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法定管辖权,而不是我该不该起诉你、你的骂人行为是不是侵权。
我帮你普及一下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一些基本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另外,“小轮”申请将此案移交给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情况是,你在微信公众号骂人的IP地址是湖北,腾讯公司依法披露的关于你的户籍信息也是湖北。
所以说吧,不要再试图滥用这些法定程序拖延庭审了,老老实实地准备来唐山开庭吧,哈哈哈。
最后再讲一下关于唐山公安对此案的进展,截止到12月3日,行政立案已满6个月,仍没有结案。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6个月都没有结果?我一直是很迷惑的,我找了好多理由,但分析来分析去,感觉都不符合逻辑。
大约半个月前,我专门找到负责案件的辖区派出所沟通过一次,沟通过程很友好,但结果并不理想。
考虑到他们之前一直说找不到网暴者“小轮”,这次沟通,我特意询问了一下,人到底找没找到?这次警察叔叔很坦诚地跟我说,人找到了,并且已经联系过了。
无论怎么讲,这也算一个新的进展,但我一直有一个疑问,他们既然已经找到了人并且与他进行了沟通,这从哪个方面来讲都算是案件的一个进展,他们为什么不把这个进展告诉我呢?非要等到我投诉到12389质询后才讲?
既然找到了人,那么下一步就是案件的处理,这里我还是有一个疑问,警察叔叔一直没有明确回复我,这个案件到底会怎么处理,多久才会处理完。
无论怎么讲,总要结案吧?不能就一直挂着呀?警察叔叔的意思是,异地协查太麻烦,他们想通过与法院沟通,看看能不能在“小轮”参加庭审的时候各方坐下来谈谈,有没有和解的可能。
针对这个问题,我立即问了一下,既然你们联系了“小轮”,那么他的意愿是什么?警察叔叔回复我说:这个我没办法告诉你。他们认为不能做这个传话筒。
这我也有一点疑问,和解这个情况,难道不是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才可以完成吗?没办法做到单方和解呀?被告都没有和解的意愿,难道要我来主张和解?按照通常的逻辑,我去公安局立案,又去法院起诉,我的诉求怎么可能是和解?
我当时就拒绝了这个提议,要求依法办理,该罚款罚款,该拘留拘留。理由很简单——“小轮”的辱骂、威胁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且他没有任何和解的意愿,
其实,我一直没弄明白,唐山的警察为什么想尽办法要拖着办案?仅仅是因为异地麻烦?一个小治安案件不值得?但关键问题是终究立案了,早晚也是要结案的吧?而且我最早就跟他们非常坦诚的讲,这个案子我保证你们能结案,你哪怕是训诫、警告、罚款都行,不一定非要去外地把他拘了。
即便如此,整整6个月,一个治安处罚的案件都没能办结。其实,对这类小案子,公安不重视也算个常态,毕竟老汉城烧烤事件那么严重的刑事案在最初都被当作一般警情来处理。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警方找各种理由忽悠过我好几次,这种处理方式实在让人迷惑,有这种必要吗?
给大家说一个最新的进展吧,这么个小案子,分局局长很重视,且已经上报到市局了。我确实想看看这么个小事最后能折腾出什么花样!
这个劲儿,必须较真到底,不为别的,就是好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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