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一份重庆大学陈忠林教授的研究成果,其中涵盖了十几个项目。这份研究成果是真的吗?

根据网络资料:

陈忠林,1951年出生,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与刑法学博士生导师,从事法治基本理论、刑法学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现已退休。

陈忠林教授以人性的特殊性为基础,对现代法治的前提、基础以及“自由、人权、法治”等基本范畴作出了全新的解读,提出了现代法治是“人性之治”,“良心之治”,“常识、常理、常情之治”的法治观和法学教育观。

公开信息中,陈忠林教授主持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的课题项目中,绝大多数都与刑法直接相关。与上述网络流传的研究结论有关联的项目只有一个,国家“九五”科研课题《世界各国反贪污的理论与实践》,在这个课题中陈教授是主要研究人员,目前查询不到该课题的完成情况,想必也没有什么结论。

除了这个课题与文章开始的图表中第一项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关系之外,其他的研究成果与陈教授的研究方向及著作、论文、课题等均不在同一个研究领域。

综上,这个流传的陈忠林教授研究成果,大概率是假的。

既然这些所谓的研究成果无法证实是陈忠林教授所做,也没有必要对它进行任何讨论。

下面分享的内容来自《检察日报》的文章《陈忠林:“恶法亦法”误尽法治》。在这篇记者采访陈忠林教授的文章中,记录了陈教授的几个点滴。

陈教授明确提出,恶法亦法违背了“常识、常理、常情”。

陈教授认为,现代法治应是真正的人民之治、人性之治、良心之治、“常识、常理、常情”之治,绝不应是机械的规则之治。对法律的理解必须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是一个国家人民意志最基本的体现,是维护社会民众利益最起码的要求;与“常识、常理、常情”背道而驰的法,绝对不可能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陈忠林特别强调,“我从来没有说过应该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应该遵守的是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是任何一种抽象的常理。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而不是根据常理来审判案件。”

“我强调的只是,理解法律必须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基础,否则,就根本不可能正确地理解法律,绝没有任何以‘常识、常理、常情’来取代法律的意思。”

陈忠林认为,几千年的法学理论,错误之处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恶法”亦法。如果在司法过程中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实际适用中就有可能将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变为“恶法”。

他说,“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办”的观念意味着,当“法律规定”同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发生明显冲突时,只能讲“法”不能讲理!为此,陈忠林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改为“法律应当被符合情理地适用,否则必走向自己的反面”。

陈忠林讲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在“石家庄爆炸案”之后,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炸药一千克以上,就可以按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制造数量五倍于最低数量标准的,就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陈忠林家乡的一个贫穷山村,村民为了脱贫致富,决定修一条公路。因为无法得到上级财政的资助,村民们决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凑了一万多块钱。为了节省开支,村民们决定自己买原料制造炸药,炸山修路。村民们前后共制造了800多公斤炸药,全部用于修路,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路修通了,可是组织修路的村干部被抓了,理由是非法制造爆炸物。

于是,300多户村民联名写信,最终信转交到了陈忠林的手里。“看到这封信,我的心在流血。”陈忠林说,村干部主观上出于好心,客观上为社会做了好事,更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司法机关却要根据“法律”把他抓起来,还有可能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违悖情理地理解‘法律’,还能维护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吗?”。

通过努力,结果令人欣慰——最高法院修正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在相关批复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前述解释出台之前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如果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该解释出台后非法制造爆炸物,出于生产、生活需要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在人大代表提案中提出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

当了8年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阅读材料并进行数据比对,陈忠林发现,“教育、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方面的财政开支,绝大部分是由占全国财政总收入不到一半的地方财政在负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2005年之前)占全国财政收入一半以上的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到教育总投入的10%……”

2006年,陈忠林教授向温家宝总理提出增加教育投入的建议。

最高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陈忠林的一份努力。

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陈忠林联合重庆、湖南两省市30多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改革权的建议”。

陈忠林说,“死刑核准权关乎死刑犯的命运,应该引起各方重视。”10月,他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

2006年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也是陈忠林关注的问题。

自2004年来,他连续多年联名其他代表提出相关议案、建议。

注: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前苏联引进,最终形成的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从法律形式上也不是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把嫌疑犯送进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虽然无法验证网络流传的所谓研究成果,但是我们还是要向这位已经退休的法律界老人表达衷心的敬意。

最后,以本文遥祝陈忠林教授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