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网友咨询: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怎样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单宇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单宇律师补充:

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股权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依法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宇律师

执业于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曾在大型房地产集团公司任法务经理一职,处理并解决了多起标的额超亿元的诉讼案件,亲自起草、审核各类合同逾千份,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