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略律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件,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进而还原本案事实、重新厘清本案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依法维当事人合法权益。
委托人赵某是北京**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快递员,运输公司与**快递系挂靠关系。2022年10月29日,赵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和步行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救治无效于11月11日死亡,交通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交通队查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未经登记且不符合技术标准。(本案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刘某在医院抢救发生住院费137427.16元,其中救助基金支付134 244.1元。二原告是刘某的妻子和孩子,其将赵某、运输公司、**快递诉至法院提出诉求:
要求医疗费318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300 元、死亡赔偿金 924 253 元、丧葬费63 768 元、精神抚慰金 100 000 元,交强险外按照 50%的比例主张的,共计 638 493.56元。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赵某于上班途中,其虽是运输公司快递员,但事发时不在执行职务,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过错比例进行赔偿;运输公司应和赵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交强险外双方付事故同等责任,二原告按照50%主张,本院采纳。结合运输公司过错,本院确定赵某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由肇事司机赵某和运输公司各承担50%。**快递应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
接受委托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恒略律所田娇艳律师代理上诉维权。恒略律师认真研究一审案卷材料,梳理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找出判决中不合理之处,有针对性的查找法律依据。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事故发生时赵某应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故要求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
通常认定“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执行职务的标准是:一是是否以用人单位名义,二是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三是是否依社会共同经验足以认为与用人单位职务有相当关联。此外,还应当考虑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的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等等。
二审判决
二审中恒略律师提交了有关赵某上班时间的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案发时段赵某是在上班,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最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本案尚有重要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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