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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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贷中,贷款期内的利息可以计算复利当无疑问,此时复利的计算依据为结息日时欠付的利息乘以相应的利率,故复利的计算标准与结息日密切相关。
那么,贷款合同约定的逾罚息可以计收复利吗?
最高院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公司与成都市恒丰绸缎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贷款利率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计收逾期利息(即罚息)和复利的利率标准为罚息利率,未明确规定对罚息可以计算复利。利息与罚息是金融行业中两个不同含义的专业术语,不能互相混淆指代,更不能相互包含。因此,“应付未付利息”中的利息应当仅指贷款期内的利息,不能理解为包括罚息的利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罚息计算复利缺乏依据。
最高院认为,
在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罚息不宜计收复利。首先,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贷款利率通知》的规定看,确实并无明文规定罚息可以计收复利。
其次,罚息已经具有惩罚性质,体现了对借款人逾期还款行为的惩戒,如允许罚息计收复利,则可能造成违约借款人的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和违约责任的非惩罚性精神。
最后,复利需要在结息日基础上进行计算,对于借款逾期后收取的罚息,已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故罚息计算复利缺乏依据。
相反,如果当事人对罚息计收复利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亦不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则银行对罚息计收复利具有合同依据。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废止)第7条规定当事人关于利息的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时,约定有效。
该司法解释虽然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该指向性条款已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和适用。
同时,应注意考察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是否总计超过年利率24%这一上限,不能过分加重借款人的责任。
因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金融机构应举证证明罚息计算复利的合同条款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或者提请借款人注意,否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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