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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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被执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有股东会觉得,只要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退出法人职位,就能自动解除限高措施、恢复正常消费出行。
那么,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是否当然解除?
最高院在《吉利大福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唐山铭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中明确:
公司债务执行中,仅单纯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必然解除原法定代表人限高措施。若原法定代表人已退出公司经营、转让全部股权,不再担任主要负责人,也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限高措施应当依法解除;反之,若仍实际操控公司、影响债务履行,即便完成工商变更,限高依旧持续有效。
本案焦点问题是:徐昕作为被执行人铭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由于被执行人铭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其是否应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要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徐昕系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王国梅且徐昕已将62%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变更对王国梅限制消费,解除了对徐昕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如申请执行人认为仍应对徐昕继续限制消费,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昕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证明徐昕与王国梅之间的转让股权行为虚假。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法院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核心目的是督促企业实际负责人履行债务、配合执行工作,规制对象是对企业经营、债务履行具备实际影响力的主体,而非单纯的工商登记名义人。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仅是形式身份,判断是否继续限高,核心审查三项实质要件:是否仍持有公司股权、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是否能够影响债务履行或属于实际控制人。
本案中徐某已全额转让股权、退出经营、变更法人,完全丧失对公司的管控能力,不再具备督促履行的主体条件,继续限高已无法律依据,应当依法解除。
举证责任分配:谁来证明是否应当限高?
本案明确关键举证规则:原法定代表人提交股权转让证明、工商变更记录、离职证明等证据,可初步证明自身已退出公司、无实际控制权。若申请执行人主张继续限高,必须举证证明原法人仍暗中操控公司、支配资金、规避执行、影响债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法院必须解除限高措施。
变更法人仍无法解除限高的情形
并非所有法人变更都能顺利解限,实务中三类情形不予解除限高:一是仅变更工商登记,未转让股权、仍实际控股公司;二是虚假变更,新法人为挂名人员,原法人仍实际经营、支配公司事务;三是原法人存在转移资产、规避执行、恶意阻碍债务履行的行为。以上情形,法院可继续采取限高措施。
周军律师提醒,被限高的原法定代表人,想要顺利解除限高,务必完整留存股权转账凭证、工商变更档案、离职交接记录、不再参与经营的佐证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自身已完全退出公司、无实际控制权、无法影响债务履行。被法院驳回解限申请时,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申请执行监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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