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遇到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如何应对?
「法律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但在实践中,通说观点均认为,由于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显然居于弱势一方,故倘若劳动者在工作中没有故意或严重过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劳动者履行职务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纠纷,不能简单适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现行各种法律、法规均禁止企业转嫁经营风险至劳动者。本案言及的两份《服务协议》虽涉讼、法院确认协议解除,企业为此付出相应人力物力,但此系日常经营势必遇到的正常维权,没有证据证明系因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签约、付款亦经OA流程审核,原告指称被告三个方面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仅系一方之辞。
参考案例:(2022)沪0110民初4216号
换而言之,倘若劳动者存在一般过失/轻微过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这里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被认为属于一般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得予以转嫁。
田某在任职期间造成搅拌机页片损坏,系为了工人人身安全考虑,避免为某公司造成更大损失,并未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某公司提供的损失证据不足以确定其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证实损失均由田某任职期间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故对某公司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42650元的请求,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7)陕0328民初311号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倘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之间并无劳动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22)陕0104民初17950号
综上,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实包括以下三点:
1、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2、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3、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约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三点是劳动者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劳动者才需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要件的存在,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对于员工一般性过失,即便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些损失,仍然会被视为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得就此向员工索赔;但如果是员工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索赔、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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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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