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全面覆盖原则(主要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含义
-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即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 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一种新型的机械装置,其必要技术特征包括 A(特殊形状的齿轮)、B(特定的传动结构)、C(独特的动力输入方式)。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也具备这三个技术特征 A、B、C,那么就符合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侵权。
- 技术特征的理解
- 技术特征是指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单元。在判定侵权时,要准确理解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有时候,一个技术特征可能由多个子特征组成。比如上述的特殊形状的齿轮,其特殊形状可能包括齿数、齿形、齿轮尺寸等多个子特征,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的齿轮在这些子特征方面也与专利中的相同,才能认定该技术特征被覆盖。
- 等同替换的情况
- 在实践中,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复制比较少见。更多的是等同替换的情况。如果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也会被认定为符合全面覆盖原则。
- 例如,专利技术中的一个零件是用铜制成的,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相应零件是用性能相似的铝制成的。这就需要考虑铝制零件和铜制零件是否为等同替换。一般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角度看,如果这种替换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替换后能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等同特征,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主要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含义
- 等同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没有完全再现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如果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构成侵权。
- 判断要素
- 手段:判断手段是否基本相同,需要考虑技术手段的性质、功能以及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等。例如,在电子技术领域,用一种已知的半导体材料替换另一种半导体材料,且它们在电路中的功能和作用相似,就可能被认为是基本相同的手段。
- 功能和效果:对于功能和效果的判断,要基于专利技术的目的。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功能和效果与专利技术相比仅有细微差异,不影响整体的技术方案目的实现,那么就可能符合等同原则。例如,一种专利药品的主要功能是止痛,被控侵权药品虽然成分略有不同,但同样能达到有效止痛的效果,且在止痛的作用机制上没有本质区别,就可能构成侵权。
-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这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这里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虚拟的概念,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的一般知识和能力,能够理解现有技术和常规技术手段的人。如果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后,认为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替换,那么就倾向于适用等同原则。
三、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所有专利类型)
- 含义
-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性陈述,那么在以后的侵权诉讼中,不得将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 应用场景
- 例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专利权人可能会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明确排除某些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再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因为包含这些已经排除的技术特征而构成侵权。
- 再如,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解释,这种解释在侵权判定中也会对其产生约束。
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 相同或者近似判断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主要是看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
-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
- 在判断过程中,要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即不能仅从产品的局部细节来判断,而是要对产品的整体外观,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对于一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只看手机背面的图案,还要考虑手机的整体形状、正面屏幕的设计、按键布局以及各部分的比例等因素。
- 如果从整体上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容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与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那么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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