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将居民楼楼顶的遮雨棚吹走,
棚子和水泥块等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
车主索赔不成,
遂将该楼栋全部住户起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
来看今日案例。
王强和张鹏家住永州市双牌县某宿舍楼,2023年4月,两人把车停在宿舍楼前坪。不料当晚狂风四起,大风将楼顶的遮雨棚吹落,遮雨棚和脱落的水泥块将两人的车辆砸坏。
事故现场
该楼栋一共4层8户人家,两人想找住户们索赔却遭遇“踢皮球”。1到3层住户认为顶楼遮雨棚不是他们安装,且顶楼常年被锁也无法使用,事情与自己无关。
而顶楼的2户居民中,李斌称自家的遮雨棚依然完好,被吹走的是对面刘艳家的,应该由刘艳负全部责任。刘艳则表示,自家的遮雨棚大部分掉在了路面上,没有砸到车,砸到车的水泥石块等不止来自她一家;并且是车主乱停才导致车辆受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王强和张鹏索赔无果,将8户人家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和维修费用。到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王强除了索赔车辆维修费用9580元,还要求赔偿半个月的租车费用3000元。另一名车主张鹏索赔车辆损失8880元。
经调查,该楼栋由8户人家多年前集资修建,2020年刘艳及李斌两家因为顶楼漏水问题凑钱搭建了一个遮雨棚使用。
顶楼遮雨棚
永州市双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顶楼平台虽为8户公共部分,但坠落的遮雨棚是4楼的李斌、刘艳出资搭建,两人应为遮雨棚的实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且两人搭建遮雨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属于违规搭建,亦没有证据证实自己对遮雨棚履行了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其管理物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强和张鹏未将车辆停放至附近的公共停车场,而停放于未规划停车位的事发地,随意停车未尽到合理管理和注意规范停车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情减免李斌、刘艳20%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斌、刘艳向王强赔偿车辆损失10064元(12580元×80%),向张鹏赔偿7104元(8880元×80%)。李斌不服提起上诉,永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于客观存在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对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的搭建,无论规模大小,均需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以确保符合安全和美观标准。居民对于自家的相关设施也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固,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提醒广大车主,不仅在上路行驶时需谨慎驾驶,在车辆停放时同样应遵守规则,规范停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双牌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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