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另外,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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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来说,征收方需要将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所有事项,都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等。

只不过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征收方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这些征收信息全部公开,导致被征收人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自己家的房屋或者土地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是否合法等等。

首先,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征收方不公开具体的征收信息肯定是不合法的,不依法主动公开涉及被征收人利益的事项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因公共利利益(修路、水利工程、文化、教育等)需要占用土地的话,那么,必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大家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置排,同时在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土地现状调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后,也需要马上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在村里的公告栏中,或者说是村庄坳百姓常聚集的地方,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广大老百姓的意见。

另外,分户评估报告也需要依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作出评估报告之后,需要第一时间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且还要针对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和解释。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一句,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那么一定要马上提出来的,如果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问题,那么日后征收方就会依据该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除此以外,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也需要依法公布,并且也需要与被征收人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一同确认。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对于土地现状调查表往往拒绝向被征收人公开,甚至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还有土地现状调查这一程序,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显然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那么,实践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计查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等文件,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信息时,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在征收方未公开相关的征收信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广大被征收人能尽快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的最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申请书后,应当要第一时间按照被征收人的要求依法公开征收信息。

对于有关部门迟迟没有公开相关信息的,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时间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他们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征收方什么信息都没有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就要求自己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甚至强迫自己交出土地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分析分析案件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地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