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执结一起返还租赁土地案。当事双方办理了土地交接及款项给付手续,至此,这起延续多年的纷争终于画上句号。
个人租赁煤矿土地到期不返还
原云南省富源县某煤矿(以下简称富源某煤矿)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案所涉土地约50余亩,属划拨给富源某煤矿使用,但未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24年前的2000年6月30日,富源某煤矿与贺某某签订《承租合同》,约定富源某煤矿将案涉土地租赁给贺某某使用,租赁期限5年,每年租金1200元;使用期间,如矿需使用,贺某某所植果树,由富源某煤矿给予适当补偿。贺某某交清了租期内的租金。
承租期限届满后,2006年9月4日,富源某煤矿与贺某某再次签订《租地协议》,将案涉土地租给贺某某种植养殖使用,使用期限为3年(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租金为每年1000元;贺某某必须维护好、保护好原土地上所生长的树木(含柏树),不准私自砍伐;使用期间,如矿需使用闲置土地,贺某某必须无条件提前终止使用土地,由富源某煤矿房地产公司无条件收回。对于贺某某所种的有经济价值的树木,由富源某煤矿房地产公司给予适当补偿。该《租地协议》签订后,贺某某交付租期第一年的租金。此后,贺某某没有交付租金。
2009年4月1日,富源某煤矿与贺某某签订《守护协议》,将案涉土地、土地围墙及围墙内设施、煤泥产品交由贺某某看守,守护期限为一年,每月守护费用为980元。
2010年12月5日,富源某煤矿与贺某某再次签订《场地看管协议》,将案涉土地、土地围墙及围墙内设施、煤泥产品交由贺某某看守,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堆放煤泥产品期间按每月980元支付,未堆放煤泥产品期间按每月600元支付。期间,贺某某在案涉土地上种植大量树木,并种植了农作物。
2016年8月25日、2016年9月30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20日,富源某煤矿通知贺某某交还土地。贺某某没有交还。
2020年8月17日,富源某煤矿向贺某某发出通知,要求贺某某交还租赁土地,并交付所欠租金13000元。贺某某未按通知履行。
2022年6月10日,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就该案案涉土地向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划拨”。
2023年10月31日,富源某煤矿向贺某某送达通知书,要求贺某某交还土地并支付租金。贺某某依然没有履行。
今年1月12日,富源某煤矿提起诉讼,要求贺某某返还租赁土地。
法院判决返还土地支付租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几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贺某某提出给其1200万元的“经济作物”补偿费用,后将补偿数额降为600万元。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守护协议》《场地看管协议》期限均已届满,贺某某无权继续占有案涉土地,富源某煤矿要求返还案涉土地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对于贺某某提出的经济补偿,因双方约定“使用期间,如矿急需使用闲置土地,贺某某必须无条件提前终止使用土地……贺某某所种的有经济价值的树木,富源某煤矿给予适当补偿”。故贺某某应根据租赁期限的长短种植应季经济作物,不适宜种植长期作物。关于贺某某提出1200万元的“经济作物”补偿,因富源某煤矿没有在租赁期内要求收回土地,故不符合《租地协议》的约定,其辩解不能成立。判决贺某某返还富源某煤矿位于富源县胜境街道迤山口社区迤山口居民小组的土地,并清除其种植在该片土地上的树木及农作物,支付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租金1666.67元。
法官判后释疑化积怨
案件宣判后,承办人又通知贺某某进行判后释疑。承办人再次与富源某煤矿沟通,指出虽然租赁期限和看护期限已经届满,但如果没有贺某某20多年的管理,该片土地早已杂草横生,应该考虑给予贺某某经济补偿。
经过多次沟通,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富源某煤矿与贺某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贺某某自愿返还云南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位于富源县胜境街道迤山口社区迤山口居民小组的土地,将土地交由云南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管理,并于11月30日前收割完毕当季种的庄稼,将属于自己的个人物品及财产全部搬走或拆除;云南富源某煤矿有限公司自愿补偿贺某某看护上述土地的费用,并放弃本案判决确定的土地租金及案件受理费。
本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李梅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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