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舅子帮忙建房
却意外受伤致残
义务帮工时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发生伤害时应由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普某请小舅子李某帮忙建房,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从房子高处跌落受伤,送往县医院抢救,而后因伤情严重转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李某受伤后伤势较重,下肢截瘫,已然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已故,至今未成家,平时靠打工维持生活,现没有收入来源,一次义务帮工演变成了一场悲剧,无奈只得与姐夫对簿公堂。经牟定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被告普某补偿原告100000元,款分三次支付,但到了约定时间普某却未及时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到村委会及双方当事人家中走访,了解案件是否还有其他隐情。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联合村委会开展执行工作,探寻既能使法院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又能修复双方关系的两全办法。
在执行法官讲“法理”,村干部述“情理”的共同努力下,被执行人普某也明白了“黄金有价,亲情无价”的道理,且逃避执行是行不通的。最终,筹集了全部的案款并在村委会和法院的见证下送到李某手中,同根相生的两家人,再次拉起了齐心向前的双手,案件成功执结。
执行法官一行准备离开村委会时,老书记乐呵呵地说:“法院的同志们翻山越岭一趟一趟地来不容易,这次不仅解决了村里的纠纷还给大家都上了一堂法律课。我们村干部人头熟,沟通方便。以后来我们村,能帮忙的我们一定帮到底!”
法官说法
Q
在“义务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李某受了伤,这个损害责任是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意义
“民生小案”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牟定县人民法院拒绝“一判了之、一执了之”,而以善意文明理念为指引,联合基层组织不仅使案件得以高效快速执行完毕,更以“小切口”服务基层“大治理”,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法院担当作为。
法官提醒
义务援助本是日常之举,而互帮互助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提供无偿帮助时,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行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被帮工的一方也应确保为帮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相应的防护设施,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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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牟定县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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