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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恒***(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

经查,前海恒***(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未谨慎勤勉管理恒***创世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

二是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五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私募基金有关材料。

姚*负责恒***的日常经营管理及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恒***、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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