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婉玲起诉要求孙启坤与刘雅芬协助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刘婉玲称,孙启坤与刘雅芬系夫妻,她与刘雅芬是姐妹关系,2003年9月为让母亲安度晚年,她以孙启坤名义购买涉诉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2006年房屋交付后她进行装修且持有全套购房手续原件。后因拆迁二被告曾暂住该房屋,现二被告搬离并将房屋出租,她要求配合变更登记遭拒。
孙启坤与刘雅芬辩称不同意,称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双方无借名合意,购房时向刘婉玲借款支付部分房款但已还清,因刘婉玲人脉广买了拆迁指标所以其持有购房手续原件。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2006年5月18日,孙启坤与北京D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购房补充协议》,约定购买涉诉房屋相关事宜,购房款162345.88元及公共维修基金2890.56元由当时开办公司的刘婉玲以孙启坤名义交纳,涉诉房屋的装修款、物业费、水电费也由刘婉玲交纳。
2. 同日,物业公司开具《准住证明》,显示涉诉房屋业主为孙启坤。
3. 刘婉玲申请证人刘婉芳(其妹、刘雅芬之姐)与林美芝(表姐)出庭作证。刘婉芳称听刘婉玲及母亲说涉诉房屋系刘婉玲借孙启坤名义购买方便母亲居住,借名是为减少刘婉玲家庭矛盾;林美芝称刘雅芬告知其房屋是刘雅芬所买,但问刘婉玲后,刘婉玲称房屋系自己购买为便利照顾老人。被告对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证人所述源自刘婉玲且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其主张。
三、裁判结果
驳回刘婉玲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在民事纠纷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刘婉玲主张与孙启坤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然而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虽然刘婉玲支付了购房款、装修款、物业费及水电费等,并持有购房手续原件,但这些证据不足以确凿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支付款项及持有手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被告所述的借款购房及因其他缘由持有原件等情况。证人证言多源于刘婉玲的陈述,证明力相对薄弱,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及明确的借名买房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刘婉玲要求二被告履行借名买房合同并变更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刘婉玲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需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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