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张,1983年,周某与张某离婚,小张由父亲抚养。
小张长大后在北京结婚生子,并将母亲周某接到北京居住照顾。小张母亲还有两个姐妹即周某1、周某2。2014年,周某1以带小张母亲散心为由将周某接走,之后却将周某“藏匿”起来,导致小张一直无法见到母亲周某。
期间周某1等人逼迫欺骗周某,将周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以过户或赠与形式给与周某1、周某2。直至2021年3月,小张的母亲去世,周某1等人都没有通知小张。
小张的母亲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分别向小张和周某1送达了抚恤金和丧葬费领取告知书,抚恤金182945元和丧葬费5000元。随后小张、周某1均向该单位申请领取,但由于两人之间存在纠纷,且领取材料不充足。现抚恤金和丧葬费仍在周某的单位,单位表示由法院判决后再依法支付。
接到小张的委托后,恒略律师耐心听取了小张对家庭情况的讲述和诉求,详细分析办案思路,制定办案策略。律师以维护委托人最大权益、最终解决纠纷为根本出发,将周某1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抚恤金归小张所有,丧葬费归周某1所有。
恒略律师提出:抚恤金和丧葬费均系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特殊财产,是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付被继承人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应当由被继承人近亲属享有。抚恤金及丧葬费虽然不是遗产,但在处理时一般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原告小张是周某的女儿,也是其唯一合法继承人,周某单位预支付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当由小张所有。
判决结果
经审理,恒略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官的认可与采纳,最终判决确认周某生前单位预支付的抚恤金182948元归小张所有。
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职工死后,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者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其性质既不属于给予死者,也不属于死者的生前财产,因此周某单位预支付的抚恤金及丧葬费不属于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范围,但在处理时一般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人员中分配。故依据抚恤金及丧葬费参照遗产继承顺序分配的原则,原告是周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故周某1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当归原告所有。
对于原告的丧葬费 5000元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将丧葬费 5000元给予被告,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故丧葬费 5000 元归被告周某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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