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刚买不久的房车旅游
下车吃个饭的功夫
车竟被别人开走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莫女士喜欢旅游,于是产生了购买二手房车的想法。2022年12月,她经中间人介绍在彭某处购买二手房车,后双方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彭某因对案外人李某享有质押债权,现将质押的凌扬牌房车以197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莫女士。
然而,交易才完成一个多月,莫女士驾驶房车外出旅游用餐的路上,房车竟“不翼而飞”了。经报警后得知,房车是被某汽车销售公司开走,因涉及车辆所有权纠纷,警方不予立案。
她当即联系彭某,彭某表示会将房车取回,但车辆始终未取回,同时购车款也未退还,面临“钱车两空”境地的莫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彭某辩称莫女士在买车时就已经知道车辆存在抵押风险,不同意返还购车款。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述称,因和案外人李某存在债务关系,公司享有对涉案车辆的债权,有权将车辆收回。彭某对车辆无处分权,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莫女士与彭某签订的合同名为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实为车辆买卖合同。现莫女士已向彭某已支付购车款,彭某应保证莫女士可以正常占有使用车辆,现因案涉车辆交付给莫女士前存在其他纠纷,被案外人拖走,导致莫女士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彭某返还购车款197000元。
彭某辩称已经将抵押事实告知莫女士,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最终依法判决,彭某返还莫女士197000元。
法官说法
蔡小云
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四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当前,二手车市场存在大量抵押车买卖现象,抵押车虽然价格低廉,但抵押车通常因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解除抵押,往往存在流转多手的情况,购买存在一定风险。
如果明知抵押车仍购买,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认真核实卖方身份及资质,要求卖方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等,了解车辆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法院强制执行等高风险情况,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钱车两空”的风险。
来源:宿迁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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