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们挣的是辛苦钱

要是赚那个轻松钱

就说还不是什么

因为我们真的是一盘一盘的菜

10块、20块钱赚来的

就是还是很难的

出示收款码,钱却被盗刷?

陶女士与丈夫在湖北宜昌经营了一家民宿。

半年多前,一名陌生客户联系陶女士预定客房,陶女士按惯例准备收取定金。她拍摄柜台上的收款码发给客户,客户却称无法使用,并要求视频通话以使用动态收款码。

陶女士用自己手机打视频通话,用丈夫手机打开收款码,本以为定金已收,可结束通话后竟发现丈夫银行账户未收到定金,反而被扣款4000多元。发现客户电话无法接通,陶女士赶忙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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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同在当地开民宿的李女士也遭遇了类似事件。

应客户要求,李女士拿丈夫手机操作后,钱没收到,丈夫银行卡里还被刷走两笔钱,每笔900多元。

赚钱不易,这上千元的损失对陶女士和李女士而言并非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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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资金流向,团伙浮出水面

了解操作步骤后,办案人员意识到,展示收款码之前,手机上先会出现付款码。

不法分子在和陶女士、李女士视频通话中,对泄露的动态付款码进行了截图盗刷。

该软件付款码默认1000元免密支付,这也解释了为何每笔盗刷金额均在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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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态付款码时效短,不法分子会以分几笔支付为由,让人多次出示收款码。

陶女士连续操作5次,虽收到5条银行的扣款短信,但都误认成定金到账提醒,未察觉异常。

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不属于电信诈骗,应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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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发现,被扣除的资金用于在襄阳的几家店铺里购买高档香烟。调阅店铺内视频后,警方锁定盗刷的犯罪嫌疑人黄某。

经查,该盗刷团伙共十多人。这些人销赃变现的钱都汇总到邱某手上。警方将黄某、邱某及其团伙成员抓捕归案。

为牟更大利益,大肆发展下线

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承认,他多次采用别人的动态付款码,到商店购置高档香烟,而后转手倒卖。每成功盗刷一次,他可获200多元提成,其余款项上交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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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襄阳本地最早开展此类盗刷活动的正是邱某,为牟取更大利益,他大肆发展下线。

郭某是他的下线之一,黄某则是郭某发展的下线,他们使用的付款码都从邱某处得来。

警方依循邱某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最终确定窃取动态付款二维码的廖某及其团伙成员。

廖某向邱某传授通过购买香烟变现的手段,并把付款码发给邱某。

发展到后期,邱某主要负责收集团伙成员盗刷变现的资金,转交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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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调查发现,全国范围内约有四五十名被害人。短短十多天,黄某、郭某、邱某等人配合廖某团伙作案四十余起,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当前,邱某、郭某、黄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而廖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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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这种盗刷二维码的犯罪以前少见,我们节目也很少报道此类案件,您帮我们分析一下这类犯罪的特点。

A1:

确实现在新型的犯罪层出不穷。这些犯罪团伙,就本案来说,看准了我们现在很少使用现金去交易,转而使用移动支付软件来交易的情况,他们针对特定的人群去盗取二维码。

我们看到这些受害的人群都是本本分分做生意的人,而且受害范围还非常广。这个系列案件总共案值将近100万,所以也是非常触目惊心的。

其实在本案当中,这个特点和定性还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我们都知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被害人并不是自愿地出示自己的付款的二维码,而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被犯罪团伙所盗取的,明显符合盗窃的特征属性。

当然,犯罪团伙在盗窃付款二维码的时候,必然采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比如说他谎称要订房,谎称店家提供的这个二维码无效。

但是我们知道被害人并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话术,主动将自己财产的处置权交给犯罪嫌疑人,所以这就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属性,这应该是一种新型的利用网络的盗窃犯罪。

Q2:

我们注意到,这起犯罪两伙人相互勾结,让人防不胜防。像这种新型的盗取二维码进行盗窃的行为,我们应该怎么样防范和打击呢?

A2:

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线上盗取二维码的团伙和线下盗刷的团伙,两者必须完美地配合才能够达到犯罪目的,所以是一种共同犯罪。

从侦查理论来讲,人的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无论是传统的物痕,像手印、足迹、生物物证、工具痕迹,还是这种网络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

只要有迹可循,我们就有侦查破案的机会。像本案当中就是通过线下盗刷团伙的行踪暴露,我们顺线追踪,破获了全案。

当然我们也可以实行双管齐下,全链条打击,通过网上盗刷的网络数据和痕迹来实施追查。

还有一点,我们要防止这种犯罪发展的势头,宣传防范还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让大家知道 ,对这种犯罪有认识。

我们从根源上去减少潜在的被害人群,才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