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则工伤纠纷案件,当事人余某(化名)是文山某超市的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当晚就无法行走只能由丈夫背着打卡下班。去医院检查后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公司也盖章同意申报工伤。
后公司发现因为并未给余某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等补助费用合计高达201504.24元,只能由公司自行支付,当即反悔,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的伤认定为工伤有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确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未为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发生工伤事故,某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驳回上诉。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余某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意外摔倒,上厕所属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合理必需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工作期间应当保障的基本权利,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公司反悔的原因可能是因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且赔付金额高都需要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反悔得不到支持,是因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对余某的工伤进行了确认。并且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受伤结果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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