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团队办理的S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因律师介入及时,当事人在审查逮捕期间未被批准逮捕,进而获得取保。律师工作取得了有效的辩护效果。

2024年下半年,公安部发起打击抢票黄牛专项行动,各地公安侦办了一批利用外挂抢票的案件。本案中,S某系技术开发员,帮助他人开发了一款抢票外挂,因此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外挂开发者往往发挥重要作用,若被认定为主犯则可能面临5年至15年的刑期。

律师团队在审查逮捕期间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会见掌握的信息,律师认为有几点值得注意,第一,本案是否应当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当事人描述的技术原理,难以判断是否对系统造成实质性干扰或损害,并且黄牛团队均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不会产生破坏系统故意,律师认为定性可能存在错误。第二,当事人是否属于主犯,虽然外挂本身所起的作用较大,但对系统造成干扰或破坏的原因是使用外挂,当事人仅帮助开发并未主动使用外挂,况且并未从抢票获利中进行分成,也没有组织和协调同案犯的行为,律师认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当事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经了解,当事人虽从家被带走,但是回家前已经被家属告知民警登门的事实,律师认为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可能存在自首情节。

综合以上分析,律师收集当事人主动投案的证据材料并书写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及时向办案机关申请了不予批准逮捕,最终检察机关未同意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当事人得以回家与家人团圆,案件获得了阶段性的辩护成果。

黄牛恶意抢占重要票源从中获利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群众强烈的反响,因此公安部组织了此次专项打击行动。黄牛群体中主要分为两类人,从实施手段上看,一类是手动抢票,一类是外挂抢票,从谋生手段上看,一类是专职,一类是兼职。有不少人认为有罪的仅是外挂抢票、专职抢票,手动和兼职抢票并不属于违法犯罪,但是律师认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并非自己使用而是帮助他人抢票的,仍有违法犯罪的风险,司法实践中已有兼职手动抢票的行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或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处以治安处罚。律师建议不要将抢票作为谋生的手段,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