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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周报,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周固定学习会。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团队于2024年12月13日集体学习的文章。

我们认为,法律人须以理论指导实务,以实务丰富理论,不可偏废。但实务工作者常常为工作所累,少有时间研究学术理论。实务与理论的藩篱不破,于个人而言,是为成长的瓶颈,于法治建设而言,优秀的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实务,优秀的实务经验无法上升为理论。无论对哪一方,都是损失。

法律学术海洋之辽阔,实务法律人时间之碎片。两者矛盾重重。一为逼迫自己紧跟学术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二为取方家论证结论以求关注,展其问题路径以便查阅。因此,我们将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学习,形成“商法学周报”,以供分享交流。关注我们,获取第一手专业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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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本期学习主题是“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与实践挑战”。

第一篇文章探讨了中国《公司法》修订中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调整,通过比较法和实证研究,评估了修订的必要性和充分性,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建议。

第二篇文章分析了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和行权边界,强调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需要合理界定其权利边界,以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信息利益。

第三篇文章讨论了在控股集团架构下,控股公司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知情权的正当性及其行使条件,强调了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防止滥用,并提出了相关制度构建思路。

01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检讨:比较与实证的视角

【来源】《比较法研究》2023年第3期

【作者】黄辉

【摘要】公司法修订稿对于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细调,是否必要和充分,值得探讨。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案件显著增加,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胜诉率很高,但与美国情况不同,其后续诉讼很少,特别是股东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最近被取消,知情权可能成为解决其举证困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支持现有修订,但可作更多修订,包括增加查阅主体类型、扩大查阅客体范围、完善查阅相关机制等,以提升知情权的制度效用。为防止对知情权的不当滥用,应优化“不正当目的”抗辩,以防止“钓鱼式取证”问题;将“实质性剥夺”规则改造为“合理限制”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对知情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在判定其合理性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整体利益,并需要具体分析各种情境因素。

【学习总结】

1.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在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救济的重要基础。

2.股东知情权案件分析:文章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了2012年至2022年间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作者发现,中国的股东知情权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胜诉率很高。与美国相比,中国的股东知情权案件后续诉讼较少,特别是股东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

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被取消,知情权可能成为解决举证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

4.作者建议:增加查阅主体类型,如隐名持股人;扩大查阅客体范围,包括会计凭证和子公司资料;完善查阅机制,如废除前置程序,引入公司秘书制度;优化“不当目的”抗辩,防止“钓鱼式取证”;将“实质性剥夺”规则改造为“合理限制”规则,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知情权进行合理限制。

02  股东知情权边界的利益衡量

【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作者】李建伟

【摘要】股东知情权的制度设计与行权边界勘定,主要面临着对公司信息利益之间的异质利益衡量。从一般原则来说应当以股东知情为核心利益,在首位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前提下,再考虑保护公司信息利益的必要性,界定前者的权利边界。

欲协调与权衡这两种利益间的冲突,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原股东能否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被公司意思限制的合理边界等三个焦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妥当适用恰当的利益衡量方法。

这就要求裁判者在司法权衡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键节点,一是对行权股东课以查阅具体目的的说明义务,对公司课以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二是前股东“提出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引起一般人怀疑即可;三是对于股东获悉信息的保密义务,要设置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

03  股东对公司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

【来源】《财经法学》2021年第3期

【作者】董新义

【摘要】控股集团公司架构下,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应予以保障。控股公司的股东作为所控股公司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对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正当性,这可从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扩大解释和股东查阅权穿越法理来阐释。

与此同时,应防止控股公司股东滥用查阅权,域外法律和实践均确立了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知情权及其行使条件。

我国在构建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的查阅权制度时,应明确查阅权的引入路径,限定控股公司的股东对所控股公司行使查阅权的法定事由,明确查阅的正当目的性、查阅对象信息的范围、查阅的时间和场所以及完善查阅权受阻的救济程序等,以合理平衡查阅权的保障和滥用规制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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