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一村民开皮卡给农机打柴油,却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证机油的被罚3万元!村民把隆基卖了之后,借了钱才缴纳罚款,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对此,执法人员:皮卡无危险货物运输证,按照最低限度进行罚款!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位来自寿县村民顾先生很无赖告诉记者,11月农忙时农机柴油用完后,他驾驶皮卡车去加油站打柴油被路政部门查处,被罚3万元。

同时,加油站相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顾先生确实常到加油站打柴油用于农用机械,之前曾多次去加油站打柴油。

相关事件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记者从淮南交运执法支队三大队获悉,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顾先生进行处罚,顾先生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

顾先生称,他已向相关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请问执法部门农用机械加柴油该怎么办?给出路,给解释,为什么一定要罚款?还振振有词有理?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全国那么多收割机农用机都不能上路,那加油站怎么加的油,分明就是想罚钱

也有不少网友呼吁:如果是事实,应该开除这些执法人员,现在的乱象就是执法者违规违法成本太低,或者说没有成本造成的。

还要不让网友强调:有些基层公务员感觉是在故意一定要把民间戾气充分激发出来,它们想干什么?为什么与中央为人民服务核心理念政策背道而驰?它们激怒民众是什么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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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柴油运输的车辆、人员都有明确规定!顾先生驾驶皮卡打柴油,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

依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柴油是否纳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交函运〔2010〕172号),“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联合国编号1202)”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柴油(包括0#柴油)应属危险货物。

同时,按照现行规定,柴油道路运输管理适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并且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人员需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本事件中,顾先生驾驶皮卡打柴油(他自己承认,加油站负责人也作证),从行为上来讲,确实没有获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属于违法行为!

并且,按照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治安违法,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但是,公安部门对其未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是移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路政执法部门才会回应,顾先生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给予顾先生罚款3万元处罚,已经考虑到实际情况了,确实也是按照最低档次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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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郭先生驾驶皮卡打柴油属于违法行为,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对他进行从宽处理!

首先,早在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所以说,行政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具体本案中,像很多网友吐槽的,在农村地区农用机械普遍用于农业生产,有了柴油才能够保证机器运转,有没有专用的运输车辆!

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说,自己家使用驾驶机动车打柴油有必要性,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农用车也不可能驾驶到加油站加油,要保障机器的正常使用,就必须得用车拖柴油,过程中当然存在危险!

可想而知,顾先生驾驶皮卡到加油站打柴油,确实是违法,但是又没有其他替代性措施,为了保证农业机械正常使用,又不得不用,所以存在着现实性的问题!

所以,路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行为当然是有合法性,但是在合理性方面的值得质疑!再加上顾先生打柴油本身也是为了农用机械正常使用,并没有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反正性质也不是特别恶劣。

最后,《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因此,笔者认为路政部门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他进行从宽处罚,比如说首违不罚或者主观无过错等条款,而不是机器的、冰冷适用法律,给予他高额处罚,引发网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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