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俗称“癞蛤蟆”,属两栖纲无尾目,系国家“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据《本草纲目》记载,蟾蜍具有清热解毒、利水消肿、活血化瘀等功效,蟾酥、干蟾皮与活蟾蜍皆可入药,因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这就导致了一些人非法捕捉贩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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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刚某、方某、程某至成武某河堤处捕捉蟾蜍,被告人韩某、刚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蟾蜍136只。经进一步查明,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韩某、刚某、方某、程某交叉结伙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成武等地,于夜间携带头灯,使用夜间照明等方法猎捕蟾蜍,捕得蟾蜍后卖与王某(另案处理)。2023年3月份,被告人韩某、刚某、方某、程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等地共计捕获蟾蜍280余只,均出售给王某。其中,被告人韩某、方某、程某参与捕获蟾蜍280余只,被告人刚某参与捕获蟾蜍20余只。
经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站认定,涉案野生蟾蜍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每只价值标准为100元。被告人韩某、方某、程某共计捕获蟾蜍416只,价值41600元。被告人刚某共计捕获蟾蜍156只,价值15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刚某、方某、程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成武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如何认定案涉蟾蜍的价值成为本案的核心焦点。辩护人对此发表相关辩护意见,认为定价过高,应按照销赃数额予以认定。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站出具的《野生动物保护案鉴定报告》及辖区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认为野生蟾蜍属于国家所有,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若仅根据销赃数额则明显偏低,又因非法狩猎罪涉案野生动物无法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价格认定机关亦无法简单地对案涉蟾蜍进行市场价格认定。故按照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站依照相关规定对案涉野生蟾蜍认定每只价值标准100元,并无不当。审理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四被告人不同刑期的刑罚。
法官说法
一只蟾蜍究竟多少钱?反映出当前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问题,如何处理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具体本案而言,需要权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即非法狩猎罪中案涉“三有”野生动物的价值如何认定。野生动物首先是一种重要的生态要素,是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其价值核算过程中除了考虑市场价值外,更重要的是考虑物种生态价值。生态价值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从人类的角度、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高度来阐发保护生态安全的道德责任,反对在生态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利己主义。由于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黑市交易等,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逐步上升趋势,严重破坏了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据报道,从1970年至2020年的50年间,全球淡水生物种群平均减少了85%,陆地生物物种减少了69%,海洋生物种群减少了56%,这引起了人类的关注与反思。“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故堤溃蚁孔,气泄针芒。”恰恰是这些常见的“三有动物”构成了丰富的生态系统、点缀了多彩的生物圈,我们应摒弃眼前蝇头小利,学会与之和谐共生、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存共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第二项: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文稿:成武县人民法院 晁梦阳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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