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警方勘验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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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警方勘验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近日,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驾车撞死鹅喉羚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倒某赔偿国家损失1.5万元。

2023年7月,倒某驾驶卡车前往乌苏市某镇拉运草料,行至甘家湖林场柯棵林管护站附近路段时,车辆不慎与一只野生鹅喉羚发生碰撞。倒某担心被人发现,慌忙驾车逃离现场。

林场护林员巡逻发现鹅喉羚死体,立即报警。乌苏市公安局甘家湖森林派出所民警将倒某查获,倒某对其驾车不慎碰撞鹅喉羚后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后认定,倒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乌苏市公安局将该案线索移送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鹅喉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倒某明知甘家湖林场区域为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种类较多且时常出没,未能谨慎驾驶并观察道路周边情况,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逃逸,造成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倒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野生动物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间接影响生态链环境健康发展,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需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倒某认识到错误,对逃逸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12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倒某支付1.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公益诉讼人代为收取,之后转交林业部门,用于甘家湖自然保护区维护及野生动物救助。

“在山区、林区、自然保护区等野生动物经常出没区域驾驶车辆,一定要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做到安全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切不可超速行驶,遇野生动物及时停车避让,发现受伤野生动物应及时联系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报警处理。”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蔺勇提示。

【来源:新疆法治报】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