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南阳
警徽不可辱 警威不可欺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可总有人“以身试法”
对此南阳公安坚持“零容忍”
坚决依法打击!
01
网络辱警,拘!
2024年11月23日下午
桐柏县固县镇一男子杨某
拍摄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视频
并配以侮辱性言语
肆意对执勤交警无端辱骂
并将视频发布在微信朋友圈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02
醉酒滋事,拘!
2024年12月9日21时许
镇平县贾宋镇居民王某
醉酒后横躺道路“睡觉”
殴打热心群众
辱骂出警民警
拒不配合工作
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03
寻衅滋事,拘!
自今年9月以来
镇平县高丘镇居民王某某
多次酒后辱骂、威胁乡邻
并恶意拨打110
辱骂接处警工作人员
挤占公共资源
于12月7日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捍卫者
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者
在执法过程中
遭到拒不配合、暴力袭警
恶意投诉、诬告陷害时
公安机关将坚决“亮剑”
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什么是“袭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犯法
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应当承担。人的个体酒量差异较大,有些人酒量惊人,喝酒如灌凉白开,有些人则是“一杯就倒”,导致醉酒程度难以判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去统一鉴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则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的预见性,因此,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醉酒人员存在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吗?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几类人群有: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意:不包含醉酒人员。
酒后行为还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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