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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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多份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这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都是金钱借贷关系),可以合并起诉吗?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法院还会合并审理吗?

最高院在不同案例中有不同意见:

一、支持合并审理案例

(一)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25号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均相同,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债权人依据该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同一债务人偿还八笔贷款本息,系其作为债权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合并审理案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二)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02号裁定书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二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十五份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相同,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不支持合并审理的案例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裁定书

最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即便是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要合并审理本案,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故原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此前历审意见:

徐州中院:本案所涉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符合受诉条件,决定合并审理本案。

江苏高院:长城公司将案涉十五份借款合同一并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的借款人虽均为翔盟公司,但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及其担保的借款数额不尽相同;故虽然案涉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但所诉十五份合同构成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应当分案起诉。

因此,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最高院对此意见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一次性签订多个性质相同的合同类纠纷需要起诉的话,应提前查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此类型纠纷合并审理的在先判例,了解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理态度,并积极与法院沟通,如有不利情况则及时调整诉讼请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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