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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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篇文章写到,最高院在《王瑞凤、王学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了人身保险可以强制执行的一般原则: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法院执行系统是否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呢?
我们来看一份执行裁定中显示的法院能查哪些财产:
从裁定书来看,法院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
也即,法院是可以查到被执行的人保险信息。
那么,只要有被执行姓名的保险就可以执行吗?
保险单出现名字可能有三种情形:
1.投保人:申请购买保险的人,出钱付保费;
2.被保险人:保险保障的对象;
3.受益人:是人身保险死亡赔偿金的受领人。
这个三个人也可以是同一个人。
法院执行保单,通常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如果被执行人是投保人,则被视为该保单的权利人,被执行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被执行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执行的可能性相对小。
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中规定:
1.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2.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3.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会议纪要对保单上被执行人不同身份的情形的执行给出了规定,强制执行中可以参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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