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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岷县XXX大药房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7日,我局接民生平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反映其在岷县XXX大药房购买的药品为过期药,要求退款赔偿,并提供从该店购买的阿胶鹿胶、阿胶龟鳖胶块的照片、视频等证据。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派单依法对“岷县XXX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述产品,现场经对该店负责人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4月22日按药品销售过投诉举报人所述产品。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标示生产许可证:SC13141092700103,产品类型:其他食品,构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阿胶龟鳖胶块产品批号:20181124,生产日期:2018/11/26,保质期:2020/11/25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假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来源: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 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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