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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20多年,虽然户口留在娘家乡村,但按照当地村规民约,阿丽依然没资格享受集体收益分配。

为争取自己的分配权益,她成为四川广安城郊玉皇观社区二组的一个“刺头”,从居民小组一路找到社区、街道办、相关部门……最后,她带着一纸诉状踏入法院大门,诉请法院判决居民小组支付自己征地补偿款和租地费用8300元。

【被挡在村规民约外的“外嫁女”】这一话题引发了网络热议,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首先我们应该旗帜鲜明的支持“外嫁女”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司法虽然不干涉”村民自治“,但自治权不可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探讨“外嫁女”在征收过程中的地位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嫁女”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指因与外村人结婚等情况,依村规民约被取消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她们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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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面应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外嫁女若户口未迁出,则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享受征地补偿。即使外嫁女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享有土地相关权益,也不影响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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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也强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嫁女”,只要她们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在实践中,“外嫁女”在征收过程中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或传统习俗为由,剥夺或限制“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不能无限自治,如果村规民约侵犯了其他成员的利益,同样可以拿出法律武器来维权。
“外嫁女”在征收过程中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权益。任何以出嫁为由对外嫁女区别对待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如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她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外嫁女”权益的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性别平等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我是李肖峰律师,立志做一枚只说真话的靠谱律师,你可以在主流平台检索【李肖峰律师】找到我,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