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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考案例:调解书没有确定民事违约责任的,可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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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即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本案的执行依据,即(2016)鲁13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并未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016)鲁13执273号案件通过拍卖某集团公司所持的质押股权,只是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该义务不是调解书确定的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不存在排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适用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鲁执复150号

13、参考案例:对民事调解书确定违约金后申请人又请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某升与陈某刚、王某霞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本身就是对不履行调解书一方的惩罚,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适用。本案涉案调解书第一项“被告陈某刚、被告王某霞欠原告郭某升借款本金11万元,两被告于2015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系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义务履行作出的约定。调解协议第二项“如果被告陈某刚、被告王某霞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向原告郭某升支付违约金2万元”,系约定当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因其迟延履行应当承担加重责任,属于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上述违约金2万元与案款已一并发放给郭某升,当事人之间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惩罚方式已经履行完毕,故郭某升不能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2021年修正)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例文号】:(2023)鲁执监82号

14、参考案例: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一般不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定: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依据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裁决书第二项,即“二、被申请人某酿酒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蔡某支付以14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该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罍,性质相同,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综合本案情况,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亦已能够弥补申诉人的相应损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13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蔡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45号

15、典型案例: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是否正确——赵某某、四川某建设公司等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依据上述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则不予计算。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且在执行中,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西南中院)在当事人双方对利息的截止日期产生争议后,为明确判决原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函询了民事审判庭的意见,民事审判庭对判决原意进行了再次明确,即“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据此,黔西南中院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对一般债务利息予以计算,并无不当。申诉人关于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主张,实际系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另行救济。

【案例文号】:(2024)最高法执监84号

16、典型案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依法进行——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存在超标的执行的情形。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应依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根据该规定精神,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应根据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实际情况,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某置业有限公司分多次还款,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在执行异议申请中,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超标的执行的理由主要为其无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复议申请中其主张的理由主要为,执行法院忽略在执行过程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金额,导致执行裁定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超出合理范围,多计算576323.46元。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复议阶段提交的计算表格《某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与未履行”款项明细表》看,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7月26日,分多次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执行法院不区分每笔款项支付时间,一律以2018年9月10日作为已付工程款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期,与事实不符。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执监559号

17、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承担案涉生效调解书第三项约定的利息后,应否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执行监督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承担案涉调解书约定的利息,即已承担了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则不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某工程公司主张其在执行中有权选择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或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于法无据。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监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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