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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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常以 “施工方未提交竣工资料” 为由拒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法院将 “先交资料” 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

那么,发包方能否以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作为付款条件?

最高院2021年《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鼎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并将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本案焦点为,关于鼎咸公司请求长业公司按咸阳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案涉项目竣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否对该项请求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的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生效后付至结算额的95%工程款。长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且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后,有义务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手续,鼎咸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应予支持。

“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是不同的概念,不能判令先行交付施工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并将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故鼎咸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未成就,应先行判决该反诉请求的诉请,不能成立。

实务启示:施工方与发包方的风险防范要点(一)施工方

  1. 明确合同约定:签约时避免将 “资料交付” 约定为付款的前置条件,仅约定 “资料交付的时间、标准及违约责任”,明确 “工程验收合格 / 交付后即付工程款,资料未交付按约承担违约金”;
  2. 固定履约证据: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竣工资料,保留移交记录、签收凭证、沟通函件,证明已履行资料交付义务;若发包方拒收,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证据,依据《民法典》第 159 条主张 “发包方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3. 维权路径清晰:发包方以未交资料拒付工程款时,直接诉请支付工程款,同时同意交付资料;法院不会因资料未交付驳回付款请求,仅会判令同时履行或分别履行。
(二)发包方
  1. 合理设定条款:可约定 “资料交付的时间、标准”,并明确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日计收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抵扣),但不得约定 “未交资料则拒付全部 / 部分工程款”
  2. 区分责任边界:竣工资料归档的法定主体是发包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7 条),施工方仅需向发包方移交资料,无需直接对接行政部门归档;发包方自身手续瑕疵(如规划、施工许可不全)导致资料无法归档的,责任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3. 依法主张权利:施工方未交资料时,应发函催告,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单独诉请交付资料并主张违约金,但不得以此拒付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方与发包方应严格区分主从义务,合理设定合同条款,避免将附随义务异化为拒付工程款的工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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