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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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既主张借款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又主张借款人承担违约金。
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吗?
最高院2020年《上海乔普贸易有限公司、殷剑波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出借人可以选金或者其他费用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乔普公司主张殷剑波等同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应否支持。
根据乔普公司与殷剑波、案外人博森企业签订的《合伙协议》《收购协议》约定,博森企业出资入伙乔普公司相关项目,乔普公司承诺在固定期限后以固定价格回购博森企业的财产份额,若乔普公司未按期回购,需按未回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利息,并另行支付违约金。殷剑波为乔普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乔普公司未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博森企业将相关权利转让给乔普公司,乔普公司遂起诉殷剑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伙协议》《收购协议》虽名义为合伙,但约定了固定回购价格、固定收益,缺乏合伙共担风险的核心特征,应认定为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乔普公司可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但二者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殷剑波不服,以“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为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从以上条款内容和案件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与违约金并非不能同时主张,二者性质不同、功能各异——利息侧重补偿出借人资金占用期间的成本损失,违约金侧重惩罚借款人的逾期违约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二者同时主张。但为落实“禁止高利放贷”原则,二者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这是法定的上限约束,超过部分无效。
殷剑波以“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为由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二审法院认定乔普公司可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且二者总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周军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但核心是二者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约定条款的合法性,合理主张权利,以免因主张不当错失维权良机,或因约定过高导致部分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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