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无法完全避免承担某些责任。当我们被告到法庭时,法院判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过错责任,即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
2. 连带责任,即当事人需要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
这里要强调,当我们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时,一定要仔细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这种责任,因为连带责任会大幅放大我们的赔偿风险。
现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1. 过错责任的例子:
· 张三和李四分别开车撞伤了王武。
· 张三造成王武1万元损失,需赔偿1万元;李四造成王武1万元损失,也需赔偿1万元。
· 这就是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张三和李四各自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对方的责任。
2. 连带责任的例子:
· 张三和李四共同打伤了王武,造成2万元损失。
· 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三赔1万,李四赔1万,共计2万元。
· 这种情况下,张三和李四需要共同承担王武的全部损失。
·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无力承担责任,另一房要代替对方先行赔偿----也就是一方独自承担2万元赔偿责任。
虽然两种情况下张三和李四最终赔偿的金额相同,但过错责任模式下他们各自只需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不必对对方的赔偿负责。
而连带责任模式下,一方可能先行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这就造成一个朴素价值观上的荒谬结果:
微小过错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举例如下:
张三和李四需要承担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张三过错1%,承担200元赔偿份额;李四过错99%,承担19800元赔偿责任。
但是李四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这时有经济能力、承担200元份额的张三,就应当承担2万元的赔偿责任。因为两人是连带责任。
在一个最高法的案例中,最高法认为,法院认定连带责任存在滥用的情形。判例指出,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以公平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将过错责任泛化为连带责任。法院裁判应当严格适用法律,这种直接以公平为依归的做法,被认为相当于是"一般条款的逃逸"。
法院在裁判中不能直接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滥用公平原则。但在现实中,法院有时会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存在偏离。
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
张三和李四分别撞伤了王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他们各自应当只承担自己造成的损失。但现实中,法院有时会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造成这种情况的可能原因是,在案件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比如说张三逃跑了,找不到人,无法赔付,那么法院就可能要求李四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张三应当赔付的部分。
还有情况是,王五也有过错,但王五已经住院医疗,没有经济能力。张三李四其中一人,又有商业车险。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将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给与张三李四,并且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能通过保险来磨平各种纠纷,实现社会和谐。
这种适用连带责任的做法,是法院试图通过所谓公平原则来,弥补法律适用中的缺陷,维持社会稳定。但这种做法可能违背了法律的一般原则。
这种连带责任的判决,虽然违背了司法原则,但法院可能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尤其是面对受害人生命利益、健康利益时,司法部门更有动力这么做。这也确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
但是要强调,如果当事人原本应当只承担过错责任,却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一种对其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重要的法律事项上,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否则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而不自知。
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前者仅需赔付自身造成的损失,后者则可能被放大到数倍。这就是为什么要谨慎对待连带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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