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当前,债务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试图“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现象并不少见。无锡有家公司,一边向控股股东连续转账高达1000多万元,一边却以“无财产”为由,拒不偿还欠了多年的15万元外债。那么,这外债能拖多久呢?近日,无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这家公司已沦为控股股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工具,即使控股股东早已去世,仍需用其个人遗产来还债。

早在2018年3月,被告无锡某塑料公司就被判决偿还原告15万元货款,但该公司一直以名下无任何财产为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陆佳琦:

虽然说胜诉判决了,但是原告没有拿到一分钱。然后原告继续调查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发现被告公司账户和被告公司的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交易往来。然后经过梳理之后发现,被告公司在拿到款项之后,都会立即将款项打到被告公司股东个人的账户。

原告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无锡某塑料公司由某杰和某蓝父子两人百分之百控股,自2012年6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某杰因病去世前,5年半时间里,父子俩与该公司资金往来高达128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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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仅某杰一人,就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的名义,分200多次从该公司转走890多万元,并在该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款项时,再从其个人账户转出,其子某蓝也存在类似情况。而原告首次向被告公司催要15万元欠款的时间,也在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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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陆佳琦:

被告公司是一家经营五金器材塑胶产品的公司,它每次在收到客户的款项之后,客户款项一入公司账户,公司马上就转到股东个人的账户上,而且转账的名目都是备注成“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性收入”,但是这个就与公司的经营范围非常不符。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两名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大量、异常的资金往来,大大削弱了被告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其实质是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废债,遂于2024年5月再次起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陆佳琦:

原告公司就把被告公司的股东追加进来,认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和被告公司之间实质上形成混同,要求股东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形成了第二次诉讼。

综合被告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存在异常转账、股东某蓝未应诉答辩等相关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股东完全控制和支配公司,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高度混同,造成公司实际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转移财产的工具。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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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陆佳琦:

所谓的公司有限责任,就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下,比如我们这个案件就是非常典型的“刺破公司法人面纱”,因为公司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了,股东滥用他个人的权利,导致股东他要承担的责任范围,不仅仅是以出资额为限,而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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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拖欠长达7年的15万元货款及6万元利息,由被告公司的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某杰已去世,其继承人以遗产为限承担责任。一审宣判后,某蓝服判,某杰的遗产继承人其妻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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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制度,规定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利于鼓励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但其适用以公司独立人格为前提,绝不意味着股东可以肆意妄为,如果滥用这个制度,恶意逃废债,一样将被追责。这个案例提醒债务人应诚实守信,有履行能力时应尽快欠债还钱,切勿尝试各种逃废债的手段,否则将被追查到底。另外也提示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欠债公司财产状况、资金流水等方式,查找其已丧失独立人格、沦为股东的工具等相关证据,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广电荔枝新闻中心记者丨陈渝娜 王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