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为同事关系,2023年11月发展为恋人。2023年底,因公司停发工资,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及出差垫付。截至2024年8月,原告主张累计出借金额达150,000元,被告仅偿还30,000元,尚欠120,000元。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然而被告王某则辩称,双方之间仅有30,000元属于借款性质,且已经全部还清;其余款项均为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恋爱期间的频繁转账,究竟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但部分款项用途性质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大量转账凭证,但因双方当时存在特殊情感关系,多数转账未明确标注用途或缺乏借条、聊天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的证据。
法院判决要点:
1、仅认定其中三笔合计50,000元的转账为有效未还借款(转账时备注“借款”或具有明确借贷意思表示);
2、其余款项因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不认定为借款,驳回对应诉讼请求;
3、因双方对借款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逾期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结果与原告最初主张的120,000元相去甚远。法院明确指出:情感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并不当然等同于法律上的借贷,出借人若无法提供扎实证据,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泽达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的核心:借贷合意 + 款项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交付事实),但在“借贷合意”层面存在明显短板。尤其是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常常包含赠与、共同消费、人情红包等性质,法院无法默认所有转账均为借款。
2、恋爱关系≠免责金牌,但举证责任更严,法院并不会因为双方是恋人而直接否定借贷可能,但特殊关系会导致法官对证据的审查更加审慎。仅有转账记录而无借条、备注或聊天记录佐证“借款意思”时,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或一般赠与。本案中恰恰是那几笔备注了“借款”字样的转账获得了法院支持,可见关键细节决定成败。
3、逾期利息为何被驳回?由于双方从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且原告未能证明在起诉前曾有效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故法院根据《民法典》第680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这也提醒广大出借人:不仅要保留借款证据,最好明确还款日期及利息标准。
泽达律所提示:情感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务必做到“书面明确、留痕清晰”。微信聊天中应当明确提及“借”“还”“借款”“利息”等字眼,转账时备注借款性质,大额款项最好签订简易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忽略法律风险,否则感情散了,钱也要不回来。
泽达寄语
金钱往来需留痕,情感关系不代法。无论是亲友互助还是恋人扶持,只要涉及借贷,请务必保留“白纸黑字”的证据链。一份清晰的借条、一条备注了“借款”的转账记录、一段承认债务的聊天记录,都是您未来维权的最强武器。
泽达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普及实用法律常识,我们建议:在出借款项之前,多一分法律意识,少一分事后纠纷。别让“不好意思”成为您权益受损的源头。如遇复杂借贷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采取合法途径维权。
作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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