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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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作为高净值人群实现财富传承、资产隔离的重要工具,其设立的核心前提是订立合法有效的信托合同。实践中,部分家族信托合同因起草不规范、约定不明确,存在核心条款缺失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发现后往往试图协商补正,却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那么,家族信托合同核心条款缺失且补正不成的,该家族信托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成立?
结合实务典型案例(参考家族信托纠纷再审案件裁判精神),具体分析核心条款缺失补正不成的法律后果:
某高净值人士王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家族信托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股权设立家族信托,用于子女未来生活保障及财富传承,但合同中未明确受益人具体身份(仅约定“王某子女”,未明确子女姓名、身份信息),也未明确信托财产中股权的具体范围(仅约定“王某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后王某与信托公司就受益人身份、股权范围协商补正,因王某子女内部存在分歧、股权归属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补正协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家族信托成立并履行,信托公司则主张核心条款缺失且补正不成,信托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家族信托合同》缺失受益人具体身份、信托财产(股权)明确范围这两项核心条款,该缺失导致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无法确定、信托财产无法交付和管理,不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成立要件;双方虽试图协商补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无法弥补核心条款缺失的缺陷,故判决确认案涉家族信托不成立。
从上述案例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
家族信托合同核心条款缺失,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补正的,信托将被认定为不成立。核心原因在于,信托作为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为核心、以受益为目的”的法律关系,核心条款的缺失使得信托关系无法被清晰界定,无法实现《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功能,也无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特别区分核心条款与非核心条款的差异:非核心条款(如信托期限、收益分配的具体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标准等)缺失的,即使双方无法补正,法院也可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家族信托的通常交易习惯,结合信托目的进行推定或补充,不影响信托的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家族信托核心条款缺失补正不成被认定为不成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信托自始不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信托设立前的状态: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应予以返还;双方因信托设立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核心条款缺失且无法补正,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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