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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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会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施工方常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司法鉴定时不应遵守原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下浮条款。
最高院2018《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分包、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等情形被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司法鉴定时应当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下浮比例进行价款核算;结算下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承包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约定违背公平原则、结算后工程款低于工程成本价,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遵守下浮约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常州巨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恒公司)与常州市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司法鉴定时是否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下浮约定,巨恒公司主张不适用下浮约定的请求应否支持。
根据巨恒公司与兰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兰新公司将其承包的道路工程分包给巨恒公司施工,双方明确约定了工程结算下浮比例;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约定下浮比例结算工程价款。
后因巨恒公司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案涉道路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巨恒公司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主张因施工合同无效,原合同约定的结算下浮条款亦无效,司法鉴定应按实结算,不应执行下浮约定;兰新公司则主张,即使合同无效,工程已合格,结算下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司法鉴定应遵守该约定。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司法鉴定应参照双方约定的下浮比例结算工程款,巨恒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从以上条款内容和案件事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可参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包含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下浮条款;结算下浮约定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结算后工程款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司法鉴定时就应予以遵守。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结算下浮约定失效,核心在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下浮约定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司法鉴定时一般应遵守双方约定的结算下浮条款,除非承包人能举证证明约定违背公平原则或低于成本价。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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