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闫淮南 李明真

12月13日,李铁案一审公开宣判,湖北咸宁中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5个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判决结果一出便冲上热搜,许多法律界专业人士纷纷撰写文章进行普法评析,其中不乏很多球迷,这不仅表达的是对国足的关切、感叹之意,更是一场难得的刑事普法公开课。笔者立足于李铁被判五罪,发问一人何以犯多种罪名?剖析一人多角色的刑事风险防范。

一、李铁何以一人犯“五宗罪”?

无危害行为则无犯罪,之所以李铁最终宣判犯五个罪,其一,根据刑法理论分析,必然是因为施行了上述五个不同罪名的危害行为,其行为又触犯了罪名保护的法益,同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符合刑法处罚的标准;其二,从证据分析角度,对李铁的指控一定是要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故法院才能作出有罪认定;其三,《刑法》第69条中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即李铁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之所以刑期为20年,不排除有自首、立功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是对于退赃一事目前未曾可知。

二、李铁多重身份对定罪的影响: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笔者见网上有下列一条评论:“李铁一人几乎将行受贿罪名犯了个遍”。这很朴素的说明了李铁五宗罪都与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有关,但这一说法在专业上又有不完善之处,虽然整体上李铁所犯罪名都与“职务犯罪”有关,但根据身份角色的不同在刑法上又可区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具体到李铁宣判的5个罪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都需要特定的身份,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不要求特定身份,个人犯单位行贿罪也因是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身份犯问题。

(一)受贿罪vs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受贿罪指控事实:2019年至2021年,李铁利用担任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签约俱乐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89万余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事实: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75万元。

1.李铁及中国足协何种的角色定位?——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VS承担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

从上述指控事实可以看出,因李铁担任不同的职位、角色及行为不同,进而触犯不同的罪名:受贿罪的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李铁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则要看李铁及中国足协的角色定位: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官网介绍(简称“中国足协”或“足协”)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可知,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体育类社团法人,根据法律授权和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兼具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和承担体育部门在足球领域的管理责任的双重属性。而李铁任职的男足国家队主教练的主要职责,是从国内各支职业足球俱乐部中,甄选最优秀的球员,构建国家足球队。

以上可知,虽然足协的定位为社团法人,但因有政府委托管理全国足球事务这一职能,而李铁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就要看国足主教练的上述职责是否算从事公务?笔者在此提出一个思考,诸如同样都是医生,却会因职务的不同,在实务中可能会涉及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不同罪名。如实务案例中医生利用处方权或者指导用药的职能,在诊疗过程中增加产品用量、增加申报需求等为医药企业提供帮助,并按照医药产品的使用量收取医药企业回扣,并未利用管理职能,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负有药品采购管理职责的医院院长,若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商谋取利益,并接受药商回扣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2.中国男足主教练李铁:行政职能VS技术职能

李铁在足协任职过程中的收受钱款行为应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关键看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还是技术职能,李铁作为国家队主教练,肯定有培训队员这一技术要求,但要符合受贿罪主体要件还需满足管理男足、选拔人才的行政管理职责。若真如指控事实一般李铁是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等管理职能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钱款,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卓尔俱乐部总经理李铁:非国家工作人员

在指控李铁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表述中,对李铁身份的认定为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根据笔者天眼查查询的武汉长江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此为一家以从事体育为主的企业,李铁曾任该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因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指控可知,李铁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钱款,这其实侵犯的是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不过与受贿罪不同的是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行贿罪VS单位行贿罪VS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三个罪名,其中行贿罪,是因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后给予他人钱款;单位行贿罪,与卓尔俱乐部相关,系李铁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因该行贿款来源于单位,利益归属是否归属于单位(卓尔俱乐部也提高了影响力,获得了其他利益),经过俱乐部负责人共同商定才得以实施行贿行为,故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李铁以直接责任人员也受到处罚。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关键不同在于行贿对象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虽然未看到公开判决书,但是根据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可知,可知李铁在这三个罪名中的角色,与他所处的职位息息相关,也与他行贿的对象不同相关。可见角色不同在刑事犯罪中的地位重要性。

三、角色理论vs刑事犯罪——一人多角色的刑事风险防范

角色,是一个人必须面对和履行的一系列权利、义务、期望、规范和行为,是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个体地位、社会对个体期待以及个体所扮演的行为模式的综合表现。传统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行为人在内的个体在这一社会关系中都占据了一定的位置角色,承载着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社会期待。如果个体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对其角色的期待,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危险,就可以为不法归责提供基础。因此,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与人们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这也是社会人在不同角色下进行的社会活动要遵守的基本准则。可见,不同角色对于刑事法治有不同的影响,

(一)明确自己的身份职责,树立规纪法衔接的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并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话语体系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对党员行为具有调整、规范功能的党内法规。此外还有各类行业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即一个人的身份职责不同,在犯错误时触犯的规则不同,如党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需要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们每个人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职责,树立规纪法衔接的意识。

(二)了解行业规范,严格遵守法律红线

每个人还要了解自身所处行业的行规、纪律,法律,严格遵守行业纪律,不能随意踩踏红线,要有全局意识、系统性思维,遵纪守法,不能因为身处某个角色或有某种职务就忽视或者抱有侥幸心理。

结语

只有明确自身职责,牢记法律红线,努力践行与自身职责相一致的权利义务规范和行为模式,才不会在前行的路上迷失,也才能给自己以及整个行业带来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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