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
网友咨询: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能否享有加班费?
庄竞博律师解答: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一般而言,由于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弹性工作时间等特点,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制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对下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1)与单位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2)出租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
庄竞博律师补充: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庄竞博律师
1978年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现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崇尚法学,专注于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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