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破坏社会诚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惩治,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有序、和谐稳定。

01

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致使法院暂缓拍卖

——被告单位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吴某犯虚假诉讼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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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者吴某为帮助某公司规避涉案土地被法院拍卖执行,虚构涉案土地转让事实,制作土地转让《协议书》《执行行为异议书》等虚假诉讼材料,交由该公司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致使法院作出暂缓拍卖该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处理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吴某身为法律咨询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某法律咨询公司罚金,吴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罪对当事人处以刑事处罚,明确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的鲜明态度。

02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个人债务转移至公司

——李某诉某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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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诉请判令某实业公司清偿其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中,李某与某实业公司达成调解。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显示,涉案3000万元从李某账户转入该实业公司账户后,区某马上操作转出到另一公司账户,最后回流到李某处,李某、某实业公司和区某通过循环转账形式伪造款项交付表象,并非实际支付了借款,并不构成借贷关系。此前区某个人曾向李某借款1700万元,区某将公司所借得的3000万元用于偿还该笔债务,企图通过此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个人债务转移至公司。

处理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对李某、区某、某实业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罚款共计4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手拉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调解达到非法目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区某作为转账实际操作人企图隐瞒真相,利用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李某恶意串通,利用银行走账的方式,试图将个人债务转移至实业公司,并进行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故法院对李某、区某及其公司进行民事制裁,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

03

虚构劳动债权提起诉讼谋求不法利益

——余某等人诉某发展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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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发展公司与其后勤经理黄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黄某承包该公司的场内转运业务。黄某聘请包括余某、吕某、郑某在内的七人开展前述转运业务并发放相应劳动报酬。后因该公司尚欠黄某40余万元转运业务费用,黄某遂提议将尚欠的业务费用转为其聘请的上述七人的工资,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李某按照黄某确定的7人工资金额制作《工资调查明细表》。余某、吕某、郑某三人以《调查明细表》作为主要证据,提起三案诉讼,以此获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处理结果

新会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余某、吕某、郑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三原告及两案外人(黄某及李某)虚构劳动债权提起诉讼的行为罚款共计4.3万元。同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意图利用工人工资优先支付的制度优先受偿,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本案中,余某、郑某、吕某与某公司之间并无工资债权纠纷,既无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更无诉讼必要,仍捏造拖欠工资的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谋求不法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对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04

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以参与另案执行款分配

——黄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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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某因经营亏损,其本人名下的房屋被强制执行拍卖处置。黄某为参与分配上述房屋拍卖价款,遂与李某恶意串通,伪造银行转账记录和借款收据等关键证据,捏造黄某向李某借款185万元事实,虚构借贷法律关系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隐瞒案件真相、通谋而达成一份虚假调解协议,以此获取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再持该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参与分得执行案款39万余元。

处理结果

江海区法院再审后,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黄某、李某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的行为罚款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本案中,黄某与李某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并随后参与分配获得执行款,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对虚假诉讼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应予严厉惩治。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进行查处,依法保护真实债权人的依法利益。

05

为掩盖婚外赠予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损害他人权益

——柯某乙诉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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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柯某甲与廖某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柯某甲和其姐姐柯某乙于同日同地点依次分别取款、存款,后通过柯某乙的银行账户向廖某转账支付款项30万元,随后廖某、柯某甲分别从各自银行账户支付某房屋一半购房款,形成共同出资购买某房屋的假象。随后柯某乙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廖某返还借款,得到廖某应返还借款的生效判决,掩盖了廖某购房款实际来源于柯某甲的事实。在二审法院审理的另案(陈某【柯某甲妻子】与廖某、柯某甲赠予合同纠纷案)中,案件办理人员发现该房屋购房资金实际全部源于柯某甲,该房屋应为陈某与柯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柯某乙提起诉讼可能是为了掩盖赠与事实,涉嫌民事虚假诉讼,遂向原审法院移送虚假诉讼线索,原审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处理结果

蓬江区法院再审后,依法判决撤销柯某乙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审判决,驳回柯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依法将柯某乙与廖某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建立完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惩治机制等,各政法单位既要分工负责,又要沟通配合。本案中,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并通过将线索移送相关诉讼的承办法院,由承办法院进一步查明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将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有利于推动建立信息互联共享、程序有序衔接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

06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侵占公司资产

——某建材贸易部诉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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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史某为侵占公司资产,与某建材贸易部实际控制人容某串通,将史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股权的750万元及向该公司偿还的300万元借款,通过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材贸易部签订协议的方式,将上述款项及其他债权予以确认并变更为该房地产公司向某建材贸易部所借款项后,通过诉讼方式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调解,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房地产公司欠某建材贸易部借款本金2732万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

蓬江区法院再审后,依法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某建材贸易部的诉讼请求,对史某、某建材贸易部、容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共计10万元。同时,依法将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史某在实际控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与某贸易部实际控制人容某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将上述款项虚构成借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判决生效后,法院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民事制裁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07

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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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9时44分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及黄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9月26日,张某起诉请求某保险公司、黄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张某在庭审中对其工作内容、工资收入情况等各项损失组成部分进行陈述。庭审后,法官依职权向张某主张的工作场所负责人调查张某的工作内容、工资收入,发现张某庭审中陈述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增工作内容、虚增工资收入、瞒报事故后收入的情况。

处理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张某作为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在法庭陈诉及接受法庭调查时并未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妨碍人民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职责,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的要求,挑战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严厉惩戒。

08

隐瞒债务赌资性质,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他人返还款项

——唐某诉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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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以被告梁某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借款协议》作为凭据提起诉讼,称梁某自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分若干次向原告唐某合共借款200000元,现仍欠款187500元。但未提供相关借款交付记录。被告梁某向法院提供了与原告唐某自2017年9月7日至2020年8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的转账记录,证实案涉《借款协议》是梁某向唐某购买六合彩赌博所输款项结算而来,并未实际交付借款。

处理结果

恩平法院依法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唐某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罚款3000元。同时,依法将本案中涉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及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个别赌债的“债权人”妄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名追讨非法债权,并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达到非法目的,或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梁某长期在原告唐某处投注购买六合彩,累计积欠大额的赌博债务,原告唐某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隐瞒债权的不合法性,提供虚假证言。该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扰乱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秩序,故恩平法院依法对提起诉讼的唐某予以严惩。

来源:审管办

排版:李衡昌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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