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有很多当事人伪造他人的商标标签,并粘贴于商品。大部分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来认定,少部分被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此类案件中,我们要正确区分两者,防止办案人员错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既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犯罪对象必然是伪劣产品。什么是伪劣产品呢?既是伪,更要是劣。伪而不劣,或者劣而不伪的商品都不属于这里的伪劣产品。
一方面,我们在判断“伪”这一要素时,需要考虑交易双方的自愿性。交易双方的态度对行为认定具有较大影响。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会形成口头或者书面合同,约定商品的规格、型号、质量等。出售方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更大利益采取了仿造、冒充等手段,但是,交易双方对产品的品质是明知的,且双方交易是诚实的,即知假买假的。此时,我们不能将之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另一方面,我们在判断“劣”这一要素时,需要权衡相关产品的伤害性。产品质量法不仅保护产品内在质量,也保护产品外在形式。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销售标识不实的假冒产品或者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这些产品具有使用价值,消费者没有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产品也不存在着威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办案人员不论产品实际质量合格与否,将相关行为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显然是不适当地扩张了本罪规制的行为范围。
再一个,我们需要结合产品的质量鉴定来进行分析。对伪劣产品的判断,仍应坚持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为原则。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严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惩治的是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必然会影响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伪劣产品”的认定。实践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伪劣产品的鉴定,往往仅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所有行政违法情形对涉案产品进行形式鉴定。例如,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可将违反产品质量形式要求的情形,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产品鉴定为不合格。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刑事犯罪,它的入罪门槛明显高于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对于“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也应严于经济法、行政法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只表明了该行为是经济法、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但,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并非是直接依附于其他法领域的违法性判断。对此,办案人员还需从实质意义上去审查产品的各项指标,是否达到质量合格制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危害到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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