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北京市西城区发生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刘桂芳与丈夫赵建国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长女赵晓梅和次女赵晓兰。赵建国于2010 年去世,未留下遗嘱,刘桂芳也于 2020 年因病离世,同样未留遗嘱。刘桂芳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T 号的房屋,该房屋系刘桂芳与赵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于 2001 年 10 月 9 日登记在刘桂芳名下。
二、原告诉求及理由
原告赵晓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位于北京市西城区T 号房屋由其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并希望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时愿意给付被告赵晓兰房屋评估价格 50%的折价款。若法院不能按照其主张的份额判决继承,原告表示将按照法院判决的份额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
原告称,其与被告系姐妹关系,在母亲刘桂芳去世后,对于母亲名下的这套房产,自己希望能与被告按照各自一半的方式进行分割,但被告一直拖延,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被告答辩及证据
被告赵晓兰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双方身份关系、父母的死亡时间及继承人范围,也认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T 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提出,自己多年来一直未婚,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继承遗产的 95%。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户口簿,显示其未婚状态,还提交了一份《居住证明》,以此证明其未婚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此外,被告提交了一份单位出具的《证明》,表明自己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以证明其工作状况不佳,未来生活可能面临困难,但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被告并非没有工作能力。被告还提交了病历材料、购物票据、生活消费票据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其为父母垫付了费用、购买了物品并陪同父母就医,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然而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称原、被告双方均为父母垫付过费用,也共同陪同父母看病,都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大部分时间生活能够自理且有独立经济来源。
四、法院查明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桂芳与其夫赵建国婚后生育二女,即原告赵晓梅和被告赵晓兰。赵建国于2010 年死亡,刘桂芳于 2020 年死亡。刘桂芳与赵建国婚内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T 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刘桂芳名下。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对北京市西城区 T 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地产估价结果为:评估总价 660.92 万元。
五、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刘桂芳和赵建国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其合法继承人,即本案的原、被告依法继承。
对于遗产的分配,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一直未婚,并多年来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二人先后去世,在此期间,被告对被继承人确实履行了一定的照顾义务,给予了老人更多的精神抚慰与情感关怀,这一点是不可忽视的。
然而,原告同样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双方均为父母的生活和医疗等方面有所付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继承诉争房屋40%的份额,被告继承诉争房屋 60%的份额是较为合理的。
此外,原告要求在本案中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这一请求合法有据,且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也是较为适宜的处理方式。鉴于被告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支付被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即660.92 万元 × 60% = 396.552 万元,这样的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是一个较为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六、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T 号房屋归原告赵晓梅所有;原告赵晓梅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赵晓兰房屋折价款 396.552 万元。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往往会存在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证据、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以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家庭财产继承问题时,应尽量提前规划,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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