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南通等地拟取消或放宽护理假中“独生子女”等限制条件。“非独生子女护理假”来了,如何保障劳动者“敢休能休”?
社会对“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呼声渐高
“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最初由河南省设立,后续各地陆续跟进。目前,制定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写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是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
假期长度一般在5—20天,休假条件因地而异,大部分地区的适用前提为“父母患病住院”,有些地方放宽至“生活不能自理”,不少地方还要求“父母年满60周岁”。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说:“从立法初衷来看,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是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一种奖励性措施,旨在缓解独生子女赡养和看护老人的压力。”
近两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社会对“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呼声渐高,不少人通过当地政府的留言平台建言献策。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独生与非独生的区分。”李凌云表示,虽然我国正在尝试推行社会化养老和照护服务,但这不能完全取代子女的照顾和陪伴,尤其是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更需要子女的精神支持和情感慰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表示,据测算,到203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比将超30%。在此背景下,应当扩大政策覆盖面,将“父母护理假”的适用范围由独生子女群体延伸到非独生子女群体,使其成为一项普惠福利。
“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该怎么休?
目前,不少地区采取“差异化给假”的政策。
新疆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陕西西安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在一年内多次申请,独生子女护理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李凌云说:“独生和非独生子女承担的赡养压力不同。这种假期设计既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向独生子女进行倾斜,也兼顾非独生子女群体的需求,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在覆盖非独生子女的基础上,不少公众希望“父母护理假”的适用范围能进一步扩大。例如,在北京、南京、连云港等地的政府留言网站上,不少网友提出“护理假能否用于陪护岳父母和公婆”。
对此,王天玉建议,应对“父母护理假”做扩大和灵活解释,允许假期在家庭内部进行转移。“老年人住院后,假期的第一权利享有人理当是其亲生子女,但如果亲生子女因故无法尽到照护责任,由配偶一方承担也在情理之中,这是我们的文化和制度都应该承认的。”
李凌云进一步提出,未来可考虑将“父母护理假”拓展为“家庭护理假”,假期除了用于照护父母之外,也可以用于照护生病住院或发生意外的子女、配偶等其他家庭成员。
如何保障劳动者“敢休能休”?
自“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落地以来,不少劳动者面临“不敢休不能休”的问题。而假期扩容意味着,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很多人为之叫好的同时,也担心政策“落地难”。
王天玉分析,对企业来说,劳动者休假可能增加两方面的成本,第一是显性成本,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单位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第二是隐形成本,员工暂时离岗将影响企业的日常运转,另雇他人替代的成本也不可忽视。
由此,王天玉认为,若要保障“父母护理假”有效落地,便不能让企业独立承担公共假期的成本,而是要把劳动关系内部的张力做一个社会化分担,“例如,将假期落实程度与企业税收减免、荣誉评定挂钩;帮助企业对接劳务派遣机构,及时补足员工休假导致的岗位空缺等”。
李凌云表示,分摊假期成本,要充分发挥长期护理保险的作用。截至去年末,已有49个城市启动长护险试点。从长远来看,各地应致力于完善和推广长护险,在减轻赡养压力的同时,也可用以支付劳动者休护理假期间的工资。
李凌云还提到,目前涉及护理假的相关法规,对“不给假”的惩处力度还不够,这给劳动者维权带来很大不便。不让护理假成为“纸面福利”,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设立清晰、严格的罚则,且确保可操作性。
来源 | 工人日报、陕西省西安市民政局官网
编辑 |李雪
责编 |姜玉函
出品 | 民生周刊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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