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催告一般从当事人收到决定书 15 日后开始。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为催告期。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决定前需催告,且申请法院执行前也应催告,确保程序合法。

一、催告时间的认定

1、催告的起始时间:

一般情况下,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后,若当事人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开始催告程序 。例如,当事人在 1 月 1 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 月 16 日起行政机关就可对其催告。

2、催告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为催告期,在此期间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措施。比如行政机关在 1 月 16 日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那么到 1 月 26 日这十天即为催告期。

3、与复议、诉讼期限的关系:

行政机关既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实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实施催告,但最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3 个月期限起算前 10 日须完成催告。若催告期满但复议或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机关仍应待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后才可申请执行;若催告期满时,复议与诉讼期限均已届满的,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闽典法影 2024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