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孙占国与被执行人兰克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0194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即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逃避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兰克伍,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桃源路西锅小区。
二、执行依据
(2025)吉0194民初4842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涉案标的为人民币244280.00元本金(利息尚未计算在内)、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权、有价证券等),申请执行人孙占国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线索提供人支付悬赏金。
五、悬赏期限
自2026年6月27日起至2027年6月26日止。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或法院已查找到被悬赏对象下落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公告发布后,若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悬赏公告即失效。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人:王法官
举报电话:0431-82006809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星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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