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民间投资、资金往来引发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张某某因长期无法收回款项、拿不到股权分红,举报违建维权,事后被以敲诈勒索定罪。当事人家属反映一、二审程序引争议,再审驳回申诉新证据审查待核;涉事主导侦查的两名负责人因事获刑,当事人至今仍在服刑。
一、资金经第三方流转,性质反映存在争议。
家属回忆,2013年,按照董某某安排,张某某分三笔合计190万元资金转入第三方账户:130万元分二次转入李某账户,当日全额转给董某某女友闫某某管控使用;另有60万元转入王某某银行卡,同样由闫某某支取支配,王某某仅出借账户,不清楚资金真实用途。
2014年8月,五名股东签署《北京红磨坊娱乐会所投资、股权确认书》,书面确认张某某出资456.67万元,持股16.67%,后股权被董某某交由第三方代持,未回复张某某主张股权。董某某庭审声称张某某以450万债务置换股权、逾期未清偿后股权归自己;张某某一方则主张自始至终未分得任何股权分红,多年持续主张索要本金。
2014年起,张某某通过信访、12345热线举报会所违建,家属称其举报前已咨询工作人员,被告知单纯民间钱款纠纷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其举报行为属于民事维权途径,无凭空要挟索财的主观意图。
二、双方签署结清协议后对方报案,反映审理争议
经三名中间人调解,双方协商董某某支付350万元了结全部往来,该金额结合190万本金、多年资金占用及现金往来,数额合理。2018年底董某某支付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经张某某同意交由中间人黄某临时使用;2019年追加50万元,张某某则称其实际仅收到250万元。2019年10月17日,二人在两名调解人见证下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结清。
家属称,协议签订半年后,董某某2020年6月向丰台公安报案,在庭审中隐瞒完整资金事实:仅认可130万元转账,否认收到60万元,主张全部款项均为张某某委托办事支出,并称结清协议系受胁迫签订。
家属提及,本案侦查由时任分单位领导王某、刑侦负责人徐某统筹。张某某先后两次被传唤,初次提交转账记录后离开,间隔一月无新增证据再次传唤并被刑拘。一审阶段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公安部文件提出抗辩: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经济纠纷,债权人追索债权即便维权手段存在瑕疵,亦不具备敲诈勒索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犯罪;同时多次书面申请调取李某、闫某某、王某某完整银行流水,核实190万元款项实际用途、所谓“委托办事”具体事项,申请笔迹鉴定、传唤关键证人出庭。
家属认为,原审法院未全面核查资金链条,采信董某某方陈述,认定张某某举报行为构成要挟,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张某某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未开庭、书面审理维持原判,家属反映关键取证申请未得到回应。资金流向、委托办事事实的核查辩护意见未得到回应。
三、民事诉讼固定关键新证据
刑事判决生效后,家属就争议60万元另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文书明确:2013年转入王某某的60万元当日由闫某某支取。家属反映,民事庭审中,董某某当庭认可收到该笔60万元转账,与其刑事一审全盘否认收款的说法存在部分差异。
四、提交证据申请再审被驳回,多渠道控告暂未获实质答复
2026年,家属持该民事裁定作为再审新证据,意图证实190万元全部流入董某某关联人员账户。反映董某某长期借用第三方账户收款,阻碍张某某正常主张债权,双方客观存在大量真实经济往来。2026年3月,二中院出具驳回申诉通知书,记载“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家属反映未针对60万资金流向、当事人差异陈述、董某某刑民陈述前后差异、“委托办事”待核实疑点作出事实核查与法理说理。
五、本案侦查负责人已因案获刑
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显示:原丰台刑侦支队负责人徐某2022年因受贿、行贿、徇私枉法数罪并罚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明确其存在滥用刑侦职权、介入民间经济纠纷的行为;其上级、原分单位领导王某因受贿罪获刑。家属认为,二人同类纠纷的处置方式与本案高度相似,本案亦系二人在职期间批示督办案件。近期家属向监察单位递交检举材料,反映王某、徐某办理本案时未梳理完整资金线索、违规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至今仍待相关核查答复。
六、全案核心疑点总结
审理程序反映瑕疵。一、二审法院未回应辩方调取银行流水、传唤证人、启动笔迹鉴定等合法申请,二审采用书面审理、未开庭核查案件事实,事实审查工作待完善。
核心证据争议。家属反映,董某某在刑事、民事庭审中,针对60万元款项收取情况作出差异陈述,认为其存在虚假陈述嫌疑,相关陈述差异有待核清事实。
关键案件事实待核。案件侦办及审理全程,董某某所称的“委托办事”相关具体事项、经办人员、凭证依据及办理结果均待查实。家属认为,事实依据认定不够充分。
七、当事人家属诉求
恳请检察单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调取涉案人员全部银行流水,完整还原190万元资金流转完整事实,查清案件基础事实。
恳请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结合股权凭证、民事裁判文书、资金转账流水等全套证据,重新核查案件事实,纠正原审定罪偏差。
恳请监察单位对王某、徐某办理本案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恳请各涉案职能部门规范履职,以书面形式逐项告知本案申诉、控告事项的核查进度与最终处理结论,保障当事人合法维权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