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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单方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虚假,则该虚假表示无效。

本案中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时已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此时仍约定后续付款期限与常理相悖,应认定为单方虚伪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合理的付款期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联法条】

  1.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4. 《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
【法律关系】

某置业公司(出卖方)→ 周某、于某(买受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

要求周某、于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3,163元。

【被告答辩】

两被告称合同签订时已构成违约,约定后续付款期限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通过售楼处人员孙某得知催收函"只是形式",因此合理相信不会真的追责。

法院查明】

2021年3月2日,周某、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约347.38万元。约定付款分三期:签约时支付70万;5月10日前支付174万;6月30日前办妥按揭贷款104万。

两被告于2021年8月22日签字盖章,实际第二期款逾期超过60天。2021年9月及2022年3月收到开发商催款公函后,通过微信问孙某"为何收到催收函",孙某回复"这个是形式,没事的"。最终两被告于2022年11月才完成贷款审批放款并付清全部房款。

【法院认为】

一、关于合同付款条款效力:签订时第二期已逾期超60天、第三期即将到期,此时约定付款期限与常理相悖,属于单方虚伪意思表示;相对人作为开发商也应知悉该意思不真实,故该部分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但买受人购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应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尾款。法院综合考虑申请贷款到放款的正常流程,确定合理期限为3个月。

三、依此计算逾期违约金应为71,495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43,163元。

【裁判结果】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周某、于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1,495元。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1民终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意思表示理论中的单方虚伪意思表示认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虽未直接规定该制度,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蕴含了类似精神。司法实践中应从表意人行为与生活常理的契合度、相对人是否明知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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