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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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现为LPR的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即使达到法定上限,约定的律师费借款人还要承担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其他费用”,特指借款人为获取借款支出的前置成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属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诉讼支出,不属于利率上限的抵扣范围。即便利息、违约金总和已达到司法保护上限,出借人仍可单独主张借款人承担律师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

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作出精准法律界定,严格区分两类费用性质。第一类是借款前置成本费用,包含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中介费等,该类费用是借款人获取借款时必须支付的对价,本质属于变相利息,依法需要并入利息总额,统一受LPR四倍上限约束,超出部分无效。

第二类是债权实现支出费用,以律师费为典型代表。该费用并非借款必然成本,仅因借款人逾期违约、恶意拖欠债务,导致出借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权才产生的后续损失,属于违约衍生的合理损失,不属于变相利息,不受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限制。因此,即便利息已经足额顶格计算,律师费依然可以单独主张、另行赔付。

并非所有律师费都能全额另行支持,需满足基础条件:

一是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二是律师费收费标准合理,符合行业收费规范,无超高、恶意收费情形;

三是出借人已实际支付费用,有委托合同、缴费票据、转账凭证佐证。

满足以上条件,即便利息封顶,律师费依然全额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明确写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合理费用”条款。维权时即便利息、违约金已达法定上限,可直接援引本案判例,单独主张律师费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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