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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依约履行显失公平的,法院可适用公平原则予以调整。当事人承诺书虽为复印件,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证据的合理性及案件事实相符等因素,可认定具有高度可能性而予以采信。开发商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若严格依照承诺书约定判令买受人无须支付尾款,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关联法条】
-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某实业发展公司(出卖方)→ 代某、李某(买受方):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
要求代某、李某支付购房尾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
代某、李某称承诺书明确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后支付尾款,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无须立即支付尾款;并质疑开发商不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
【法院查明】
2013年10月21日,某实业发展公司与代某、李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首付加银行按揭付款方式。
2013年11月5日,两人支付首付款17万余元。
2014年6月9日,两人出具承诺书称因银行按揭无法办理,承诺在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14万元。该承诺书为复印件,开发商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持有原件具有一定合理性。
2014年6月19日,双方合同登记备案,代某、李某已装修入住案涉房屋多年。
【法院认为】
一、承诺书证据认定:虽为复印件,但结合开发商持有原件的高度可能性、买受人已接收房屋并欠付尾款的事实、以及开发商此前无催要证据等要素,足以认定承诺书真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采信。
二、尾款支付责任:承诺书实质上改变了原合同条款,应以承诺书约定为准。但严格依照"办产权后再付款"将导致买受人因自身违约而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却不用付尾款,显失公平。开发商同意继续履约系基于善意,受公平原则调整,买受人应当支付尾款。
【裁判结果】
一审(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一、代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尾款14万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复印件证据采信及公平原则适用两大法律问题。对于没有原件比对的复印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审慎认定,但在具备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采信。公平原则的适用应审慎处理好与意思自治的关系,确保法、理、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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