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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房屋拆迁时,拆迁户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就是征收部门所说的“违法建筑”的补偿事宜。只要被判定是违法建筑,很大概率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拆除,那这种房屋最后能不能够获得补偿也成了疑问。但是问题就是,“违法建筑”不是依法完全应该这么处理的。

这三种情况的“违法建筑”,政府部门不能随便发布限期拆除通知:

1、违建影响不大,只需要罚款,更正,补齐证件,不应该随便限期拆除。

《城乡规定法》中要求道,针对没有过得规划审批手续建好的房屋,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管理单位制止其建造。针对它们之中还可以通过更正方法除去其对规划展开的影响的,则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更正,并且缴纳房屋造价5%至10%的罚款;不能通过更正方法除去影响的,则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在2008年之前建好的建筑,依据已经被废除的《城市规划法》执行。其中表示,在城市规划范围中,没有过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实施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经县级以上的地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停止,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收回违规房屋等其他建筑;对于虽然影响城市规划但是还可以通过方法更正的,经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更正且缴纳罚款。

通常违规建筑有两种,即“一般违建”与“严重违建”。如果是影响不大的一般违建,则罚款,更正,补齐证件就行,不用在一定时间内拆除;如果是严重违建,则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拆除。

2、建在1990年之前的建筑,形式上证件不齐,但本质上对社会影响不大而且违法程度较轻,不应该随便限期拆除

实际中有这样的一类情况:拆迁户的建筑在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颁布之前建好,虽然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但是和之前与如今的城市规划不相违背,而且根据规定申请办理过有关的手续,具有能够证明案件中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有关材料。

总的来说,这种建筑只是表面上证件不全,但是本质上对社会影响不大而且违法程度较轻。根据这个,由于历史留存因素造成存在的违法建筑不少,前面的把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都判定是违法建筑并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拆除显然是不正确的,与国情不符,更加违背了政府行为要保证人民生活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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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再去认定的“违建”,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就是已经被纳入地区拆迁区域内的建筑,违建判定、处理按照法律应该在确定房屋征收工作之前。只要确定了进行房屋征收且公布补偿计划,再说拆迁户的建筑是违建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就是很明显的行政目标不正确的另一种强拆行为,以拆除违建为借口使拆迁户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也是不符合征收法律规定的。

实际上,只要案件中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工程单位,那么针对它所要求的“限期拆除”通常经不起法律的深究。

判定违建是正规复杂的法律事宜,其中存在许多争议,不同的案件要有针对性的分析。每一个违建,都不能随便限期拆除,应该依据实际与法律情况。若碰到打着拆除违建旗号时要十分注意,针对有关限期拆除的文件要求复议或者诉讼,制止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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